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16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4-0348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征收土地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4〕104号 | 成文日期: | 2014年11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4-11-19 15:11 |
平梁、城关、涧池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316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316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为认真做好316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适用于316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条 征地补偿标准
1.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水田3.8万元/亩;
旱平地:高产地3.5万元/亩,中产地2.5万元/亩;
旱坡地:高产地2.5万元/亩,中产地1.8万元/亩;
未利用土地1万元/亩;
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河流、滩涂不予补偿。
2.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
水田1100元/亩.年;
旱地80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条 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
砖混一类:890元/㎡;底框砖混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
砖混二类:840元/㎡;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砖墙,现浇混凝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
砖混三类:760元/㎡;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砖墙,预制水泥空心楼板,无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粉刷。
砖混四类:550元/㎡;除一、二、三类以外的砖混结构。
2.砖木结构。
砖木一类:450元/㎡;有基础圈梁,承重墙为24㎝砖墙,木制楼板、屋架,室内装修,外墙粉刷。
砖木二类:410元/m2,除一类以外的砖木结构。
3.土木结构:260元/m2。
4.简易棚房:60元/m2;建成房基(打地圈梁)50元/m2。
5.门楼:砖混结构260元/m2,砖木结构220元/m2,土木结构180元/m2。
第四条 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牛圈600元/个;
户外猪圈、厕所、化粪池300元/个;
鸡圈20元/个;
围墙(砖石):150元/延米(高折合2米);
(土坯):30元/延米(高折合2米)。
水泥地面(晒场):30元/m2;
浆砌石坎:200元/立方米(工程恢复的不予补偿);
干砌石坎:100元/立方米(工程恢复的不予补偿);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水缸、水塔:各300元/个;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U型渠:60元/延米(工程恢复的不予补偿);
沼气池:1500元/个;
坟墓:单棺3000元,合墓5000元/棺;
压水井:300元/口;
机井(含井内设施)口径1.5米—2米(不含2米)每口1500元,口径2米以上每口2000元;
土堰(鱼)塘2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不含土地补偿费);
塑水管10元/米;
温室(2米高混凝土拱架大棚),有供暖供水设施15元/m2,无供暖供水设施10元/m2;
拆迁户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共五项设施,每项按300元补偿,总计不超过1500元。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第五条 林木补偿标准
1.经济林2850元/亩;
2.苗圃3800元/亩(不含土地补偿费);
3.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
成型密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
4.果园(按成长期补偿):未挂果树5000元/亩,初挂果6000元/亩,盛果期8000元/亩;
5.茶园:3000元/亩;
6.竹园:2000元/亩;
确需砍伐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00元/株,初挂果树木40元/株,果树苗10元/株。其它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3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3元/株。
第六条 违法违章建筑、构筑物
违法违章建筑及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县政府通告发布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拆迁户安置
1.拆迁户过渡费(含迁出、回迁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偿6000元,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
2.拆迁户安置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用地,由各镇按本征地标准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安置。镇政府应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将拆迁户的安置与陕南避灾移民搬迁项目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确保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3.鼓励有条件的拆迁户进城居住,对自愿进城居住的拆迁户,除享受拆迁补偿政策外,同时享受县政府有关鼓励农民进城的相关优惠政策。
4.对分散安置的拆迁户,应符合城镇规划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
5.拆迁户办理安置建房手续,由所在镇村集中统一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程序,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第八条 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丈量计算,有柱檐廊的,以柱为界丈量计算;土木结构的以屋檐滴水为界,四周檐水减半计算面积。
2.无柱挑廊、挑檐、未封闭挑阳台,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封闭阳台全额计算建筑面积。
3.楼梯按1平方米补偿1.2个平方米计算;地下室以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低于2.2米以下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4.隔热层以前后最低檐口净空间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按砖木二类予以补偿,低于2.2米以下按简易棚计算建筑面积和补偿。
5.砖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度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的1/4计算。
6.土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超过2米的,按实际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实际面积的1/4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 本办法由316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