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的暂行通告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1-1715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16:57 |
来源: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的暂行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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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改善我县城市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全县中高考期间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110。
二、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110。
三、在居民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22:00至次日06:00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广场舞、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本规定的,公安、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110、5212815。
四、严禁各类机动车在城区有禁鸣标志的街道和居民区使用高音喇叭鸣笛;严禁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声器和声响装置,违反本规定的,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110。
五、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营业,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本规定的,文旅、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8219190、12345。
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本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12345。
七、严禁在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否则一律按照相关规定查处。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本规定的,公安、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110、5212815。
八、居民在家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学校、幼儿园和医院附近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加工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本规定的,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110。
九、在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22:00至次日0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施工作业,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在中高考期间(高考时间:6月7日至8日;中考时间:6月19日-21日),城区各建筑工地必须全天停止施工,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本规定的,生态环境、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12345、15091558900。
十、涉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住建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店外经营活动。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向城管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禁止在18:00点至次日06:00运输渣土。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本规定的,住建、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投诉电话521281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将定期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一经发现噪声污染,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汉阴县公安局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汉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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