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1-2130 发布日期: 2021-07-20 17:00
来源: 县政府办
内容概述: 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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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汉阴籍人士,规范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程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授予非汉阴籍人士(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汉阴县荣誉市民候选人需在本县工作、生活1年以上,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适当放宽在本县工作年限要求。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汉阴籍人士,可以推荐为汉阴县荣誉市民候选人:
  (一)在促进我县对外交往,提升汉阴形象和影响力,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我县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城市建设、社会治理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县兴办龙头企业、引进或直接投资数额较大,或在引进重要产业、重大项目、高端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为发展我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无偿捐款赠物数额较大,为我县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县其它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评选汉阴县荣誉市民可以采取推荐或自荐的方式。汉阴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书面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汉阴县荣誉市民候选人。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填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汉阴县荣誉市民申报表》(汉政办发〔2021〕36号),并报送至审核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建立汉阴县荣誉市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计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税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服务中心。
  第六条审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修改完善荣誉市民工作管理办法;
  (三)初审拟授予荣誉市民名单;
  (四)研究制定授予荣誉市民具体工作方案;
  (五)研究拟撤销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事宜;
  第七条推荐汉阴县荣誉市民人选,由审核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八条荣誉市民称号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单位征得个人同意后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汉阴县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和主要事迹材料,向审核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由审核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提交审核小组会议审议;
  (三)审核小组会议通过后,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名单报县政府审核;
  (五)县政府审定后,形成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汉阴县荣誉市民证书由审核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签署并颁发。
  第九条本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一年内举行一次。
  第十条荣誉市民在本县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县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三)获赠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四)在我县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有困难或遇紧急情况时,本人提出请求后,相关部门有义务给予协调帮助;
  (五)享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汉阴县荣誉市民应当维护汉阴形象,积极配合汉阴县有关方面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及贡献。
  第十三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行为有损汉阴城市形象的;
  (四)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汉阴县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