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1〕91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46 发布日期: 2021-08-17 16:58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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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市残联精神病医院汉阴分院(康复托养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921MJU879143N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杨家坝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魏龙江
  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对你院进行了调查,并委托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院污水处理设施末梢水质进行取样监测。7月13日,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测报告(HKJC-2021-0112),根据检测结果显示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设施末梢污水PH值酸性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谭邡砾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你院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1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谭邡砾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尹林制作,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6、营业执照(2021年7月15日由委托代理人杨兴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魏龙江身份证(2021年7月15日由委托代理人杨兴龙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授权委托书(2021年7月15日由委托代理人杨兴龙提供,证明杨兴龙为该院的合法代理人);
  9、委托代理人杨兴龙身份证(2021年7月15日由杨兴龙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10、汉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康市残联精神病医院汉阴分院(康复托养中心)住院综合楼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汉环复〔2015〕14号)(2021年7月15日由委托代理人杨兴龙提供,证明该院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1〕8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邡跞             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