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1〕88 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48 发布日期: 2021-08-17 17:11
来源: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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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宝坤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569107593
地址:汉阴县平梁镇义河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况光辉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露天料场、排土场堆放的大量石渣、石粉、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1年5月28日由汉阴县宝坤采石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况光辉身份证(2021年5月28日由况光辉提供,证明法人身份信息)。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1〕5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邡跞          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