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1〕89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50 发布日期: 2021-08-17 17:2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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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浙汉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B2XB4X49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涧池镇军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余春芳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10万吨高纯超细硅微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尹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谭邡砾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尹林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1年7月12日由项目负责人董生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春芳身份证(2021年7月12日由项目负责人董生华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2021年7月12日由董生华提供,证明董生华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7、公司项目负责人董生华身份证(2021年7月12日由董生华提供,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
  8、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证明材料(2021年7月13日由月河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供,证明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1〕8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叁仟元罚款(3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邡跞          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