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1〕102号)

索引号: xzfgzbmsthjfj-GK-2021-0058 发布日期: 2021-08-17 16:30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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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汉阴金硕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882425805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涧池镇洞河村
法定代表人:曾少锋
  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水质进行了取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报告(HKJC-2021-08-0005)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3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1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检测报告(编号:HKJC-2021-08-0005,2021年8月2日由陕西华康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6、营业执照(2021年7月27日由安康汉阴金硕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少锋身份证(2021年7月27日由曾少锋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授权委托书(2021年7月27日由委托代理人胡龙友提供,证明胡龙友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9、委托代理人胡龙友身份证(2021年7月27日由胡龙友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闵锐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