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索引号: | xzfgzbmzjj-GK-2021-0019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15时16分 |
来源: | 县审批局 | ||
内容概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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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无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申请材料
无
六、特殊环节
无
七、办理流程
八、常见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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