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陕西省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的通知

陕民办发〔2021〕20号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1-3373 发布日期: 2021-03-29 16:38
来源: 省民政厅
内容概述: 现将《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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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

  现将《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立我省科学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四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依照《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认定,星级等级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星级。

  各星级综合评分应不低于:五星级:900分(含),四星级:750分(含),三星级:600分(含),二星级:500分(含),一星级:300分(含)。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有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持续运营二年以上并符合《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申请星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八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或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

  (二)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近三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公寓、老年产品、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未执行完毕的;

  (六)被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

  (七)前次申请星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八)存在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被取消星级不满三年、降低星级不满一年的;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省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省级民政部门委托评定机构组织开展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起草评定工作通知,结果确认、评估争议调处和星级证书、牌匾发放等工作。组织评定机构对下级星级评定机构违反规定评定的结果提出纠正意见,对市(区)民政部门开展的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信息进行归集。

  第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实施细则,开展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组织协调、评审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证书和牌匾发放等工作。协助开展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专家由评定机构聘任,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养老机构建设、管理、服务等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星级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定专家组召开最终评定会议须全部专家组出席。根据评定分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定结论须经全体专家组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发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通知;

  (二)养老机构对照星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相应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养老机构初次申请星级评定,应不高于四星级;

  四星级养老机构申请晋升五星级评定,应向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应评定资料,由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至省民政厅;

  (三)民政部门将养老机构申请材料移交给评定机构,由评定机构组织评定专家依据《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并提出评定意见;

  (四)民政部门公示评定星级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五)民政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民政部门研究确认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并发布公告,向获得星级的养老机构颁发星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养老机会应将星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提出星级评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评定申请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文件或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和所获荣誉和奖项);

  (四)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五)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自评表;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养老机构应当在七天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在受理评定申请后,应当明确评定时间和日程安排。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年集中受理评定一次。

  第十八条 星级评定期间,评定专家组有权要求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相关评定材料留档备查。参加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价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作星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获得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名单于评定确认后二十日内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条 评定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向评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评定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评定机构和评定专家组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专家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评定专家组作出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星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五条 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已取得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作出降低评定星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定星级,并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三年内发生虐老、欺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三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报送年报的;

  (八)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星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定星级牌匾的;

  (九)存在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评定星级有效期三年。

  评定星级有效期满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或申请升级评定。申请的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

  评定星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交回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定星级有效期内,民政部门应组织评定专家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星级指标的,由评定专家组作出评定决议,并取消相应星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八条 被降低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在三年内不得提出星级评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定星级的决定告知被处理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评定专家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向属地及省级信用管理系统推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定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评定星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定星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评定星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定星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星级评定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相关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定机构收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试行)》(陕民发﹝2019﹞3号)废止。


  附件:1.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2.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

            3.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