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1-3708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公示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规〔2021〕002—县政府002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5-10 15:07 |
汉规〔2021〕002—县政府002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8〕21号)精神,切实提高农村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县道、乡道的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范围: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
1.县道不少于10米;
2.乡道不少于5米。
(二)公路用地的范围。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四)未经许可实施以下行为: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跨越、穿越公路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六)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七)在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
(八)从事其他危害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部署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六、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镇级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