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1〕40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1-0073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16:42 |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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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汉阴精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56937265D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长窖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吴波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西安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恶臭气体开展了监督性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报告(XAH21005902002240103)结果显示,3#精利农业厂界下风向、4#精利农业厂界下风向恶臭气体排放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1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检测报告(编号:XAH21005902002240103,2021年3月10日由西安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超标排放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6、营业执照(2021年3月10日由陕西汉阴精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身份证(2021年3月10日由吴波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排污许可证》(副本)(证号:91610921056937265D001W)(2021年3月10日由吴波提供,证明该厂排污许可证中关于恶臭气体排放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1年4月1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陕精利字〔2021〕4号),反映你公司当日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是由于用铲车将鸡粪攒起加之车间封闭不好(无门窗),并承诺后期积极整改,希望免于行政处罚。鉴于2021年1月2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驻安康督察局在你公司时进行检查已反馈你公司“四周未封闭的厂棚下有大量动物粪便堆积,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至2021年2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已告知“就你公司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的问题,下一步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根据检测结果接受我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负责人已在笔录上确认签字,直至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监督性检测,时间跨度长,但依然存在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情况,证明你公司环境问题一直持续,未能及时有效整改,导致出现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情况,因此你公司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条准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肆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056937265D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长窖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吴波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西安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恶臭气体开展了监督性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测报告(XAH21005902002240103)结果显示,3#精利农业厂界下风向、4#精利农业厂界下风向恶臭气体排放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1年3月1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4、检测报告(编号:XAH21005902002240103,2021年3月10日由西安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超标排放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6、营业执照(2021年3月10日由陕西汉阴精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波身份证(2021年3月10日由吴波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排污许可证》(副本)(证号:91610921056937265D001W)(2021年3月10日由吴波提供,证明该厂排污许可证中关于恶臭气体排放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1年4月1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陕精利字〔2021〕4号),反映你公司当日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是由于用铲车将鸡粪攒起加之车间封闭不好(无门窗),并承诺后期积极整改,希望免于行政处罚。鉴于2021年1月2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驻安康督察局在你公司时进行检查已反馈你公司“四周未封闭的厂棚下有大量动物粪便堆积,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至2021年2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已告知“就你公司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的问题,下一步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根据检测结果接受我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负责人已在笔录上确认签字,直至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监督性检测,时间跨度长,但依然存在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情况,证明你公司环境问题一直持续,未能及时有效整改,导致出现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情况,因此你公司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条准确,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肆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707020101920070300158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林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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