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和清理会计人员非法代理记账的通告
索引号: | xzfgzbmczj-GK-2021-0086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17:16 |
来源: | 县财政局 | ||
内容概述: | 关于整治和清理会计人员非法代理记账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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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相关单位、财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通过11月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全覆盖检查,现有11家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符合承接代理记账业务(详见附件)。个人和未经批准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属违法行为。请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人员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条件,及时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县政务大厅四楼52号窗口),并注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在管理系统中提交规定资料,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列为财政重点监管对象。
咨询举报电话:0915-5275967 0915-5273509 5273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通过11月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全覆盖检查,现有11家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符合承接代理记账业务(详见附件)。个人和未经批准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属违法行为。请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人员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条件,及时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县政务大厅四楼52号窗口),并注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在管理系统中提交规定资料,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列为财政重点监管对象。
咨询举报电话:0915-5275967 0915-5273509 5273510
附件:汉阴县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xls(截至2021年11月30日)
汉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汉阴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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