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1-0026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财政专项资金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发〔2021〕15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0-16 21:2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6日


汉阴县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汉阴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债券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支出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基本民生“三保”支出的前提下,统筹整合财力支持全县重点民生、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四条 年初预算资金适用范围:经县人大批准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向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年初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经县人大批准的年初预算中人员经费和分档定额公用运转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用款需要,遵循均衡拨款的原则,结合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直接上“财政云”系统,进行线上审批拨付。

  (二)经县人大批准的年初预算中已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项目及标准的县本级专项资金(含各类政策性县级配套资金及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直接上“财政云”系统,进行线上审批拨付。

  (三)经县人大批准的年初预算中未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项目及标准,需要二次细化分配的县本级其他专项资金(含总预备费、项目前期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等),按下列流程审批拨付:

  1.由申请资金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县政府申请,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的项目由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凡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署有明确意见的,财政部门直接按照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凡签署需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的,由财政部门各资金分管股室提出初审意见,财政局预算股复审,经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签字后报县政府审批,按县政府领导最终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同时,建立资金审批拨付信息互通机制,由县财政局每月向县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送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台账。

  2.审批额度及权限。一次性申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


第三章 预算调整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六条 人员经费追加程序。年度预算下达后,对零星调资及人员增减变动需要办理人员经费追加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批准文件按月办理拨付。对国家出台的政策性因素需要批量办理人员经费追加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后,由县财政局按期办理拨付。凡涉及人员经费增加需要调整预算的,每年11月份前将预算调整情况报政府相关会议审核,并按程序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相应调整预算单位年度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追加审批程序。年度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原则上不作追加。年初无预算安排,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追加专项经费的,由单位向县政府报送申请资金报告文件,经县政府领导审核批转后,由县财政部门与人大财经工委按照财政资金支出安排的原则要求,共同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追加报告进行联合会商、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财政部门可以先行办理资金拨付,年底预算调整按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1.追加专项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先行办理资金拨付。

  2.追加专项资金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审批后,财政部门先行办理资金拨付。

  3.追加专项资金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须报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财政部门按会议决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4.追加专项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委常委会研究,财政部门按会议决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借款参照专项经费追加审批程序执行。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向县财政借款的,借款单位需以正式文件向县政府申请,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借款单位与县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资金额度、具体用途、还款时间、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违约责任。借款单位用来偿还借款的资金必须按照借款协议执行到位,如争取上级资金不到位的,必须从借款单位年初预算中予以扣除,一次不能冲抵扣款到位的,可连续用后期年初预算冲抵,直至销账还清为止。


第四章 上级专项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九条 上级专项资金适用范围:指上级财政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下达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通过财政渠道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有专门拨付管理规定的,依照专项管理规定条款执行;其他专项资金的拨付按以下流程审批拨付。

  (一)对于上级已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项目及标准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1.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

  2.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办理拨付;

  3.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办理拨付。

  (二)对于上级未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项目及标准,需要二次分配的上级专项资金,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1.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

  2.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

  3.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拨付;

  4.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拨付。


第五章 政府债券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条 政府性债券资金适用范围:争取的各类债券资金(含世行贷款)。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券资金的分配方案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政府性债券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专项债券资金管理要求,按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拨付。

  1.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

  2.金额在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

  3.金额在1000万以上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审批拨付要守住安全底线,尽力提高效率,严格按工作工程进度从快从严审批拨付,高效保障工作推进,因特殊、紧急事项的项目拨款,县政府领导在外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审批的,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短信、微信等方式请示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可以先行办理资金拨付,事后报县政府领导补签审批。

  第十四条 凡追加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的单位经费报告,县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预算单位支出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准确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支付方式的合规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主动接受监督;县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分清责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凡不按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由县财政部门扣减责任单位经费,情节严重的,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阴县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