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索引号 xzfgzbmsthjfj/2022-0027 公开目录: 环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生态环境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陕G环责改字〔2022〕1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4-01 14:5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68478209XT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月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雷雷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2022年1月18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的《案件移送函》(安市监案移字[2022]0118-1号)显示,在2021年底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燃煤质量抽检验中,你单位所使用的燃煤灰分、全硫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烟煤2号技术要求,因此判定你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以及涉案燃煤数量和金额);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3月22日由杨清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雷雷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3月22日由杨清宏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2022年3月22日由杨清宏提供,证明杨清宏为该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7、委托代理人杨清宏身份证(2022年3月22日由杨清宏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8、《案件移送函》(安市监案移字[2022]0118-1号)及该公司燃煤《检验报告》(陕能检字No:F2021C4163)(2022年1月18日由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燃煤抽检情况和检测结果);
  9、燃煤购货发票(2022年3月22日由杨清宏提供,证明涉案燃煤数量和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闵锐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