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2-2167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14:21 |
来源: |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针对老年群体金融知识缺乏、防范金融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旗号,以提供养老服务、“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导致大量老年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情形。为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维护广大老年市民朋友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我办梳理了养老领域常见的六种非法集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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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针对老年群体金融知识缺乏、防范金融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旗号,以提供养老服务、“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导致大量老年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等情形。为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维护广大老年市民朋友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我办梳理了养老领域常见的六种非法集资手段: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养老服务企业没有养老基地或养老实体,或虽有养老实体但承诺明显超过其床位供给能力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的还本付息,以提供床位包干使用权、优先居住权、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服务、高额利息分红回报或享受消费优惠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高额收取会员费、保证金,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之名掩非法集资之实。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三、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承诺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则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四、以“以房养老”为名,通过为投资人包办房产抵押借款等形式吸储。以可实现“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五、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以销售“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参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不仅无法获得高额返利,还将面临损失“养老钱”的风险,养老需求也无法满足。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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