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xzfgzbmxzfxgbm/2022-0330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陕G环罚〔2022〕48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7-28 11:4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汉平
  身份证号码:612422********3239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蒲溪镇蒲溪村12组
  2022年6月29日我局根据汉阴县夏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巡查组反馈问题线索,使用无人机对汉阴县蒲溪镇蒲溪村12组开展非现场检查,经我局执法人员张雪芬(G0212157271C)、吴永江(G0212154868C)现场核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汉阴县蒲溪镇蒲溪村12组贮存的占地约70㎡,堆放方量约300m³的砂土未采取密闭、围挡及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
  3、现场核查影像资料(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无人机航拍影像资料(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肖威拍摄,证明非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6、现场督查巡查影像资料(2022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肖威拍摄,证明督查巡查发现问题情况);
  7、杨汉平身份证(2022年6月29日由杨汉平提供,证明杨汉平为堆砂场负责人和违法主体);
  8、授权委托书(2022年7月14日由何左权提供,证明何左权为杨汉平的合法代理人);
  9、委托代理人何左权身份证(2022年7月15日由何左权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杨汉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2〕46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文件中:“(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7、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3-5万元、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7-10万元”的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闵锐   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