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G环责改字〔2022〕64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2-0052 | 发布日期: | 2022-09-08 09:28 |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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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盛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FDJ2L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义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熊春梅
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雪芬(G0212157271C)、吴永江(G0212154868C)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方量1315m³,占地面积465㎡)物料进行密闭,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共4页,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年8月10日由唐治保提供,证明环评其对贮存物料的相关要求);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由唐治保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熊春梅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由唐治保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授权委托书(2022年8月10日由汉阴县盛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提供,证明唐治保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9、委托代理人唐治保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3月10日由唐治保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你单位未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进行密闭,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闵锐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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