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防止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2-0043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三农政策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办发〔2022〕18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7-23 09:05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汉阴县防止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汉阴县防止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做好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有效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建立健全防返贫致贫机制,根据《陕西省医保局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38号)《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汉办发〔2022〕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负责防止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医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救助资金从全县防返贫基金中予以保障。
  第三条   救助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体现关怀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我县辖区内户籍在我县的农户因病住院导致家庭支出骤增、收入减少,在各项政策保障全部落实到位后仍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及时按程序纳入的监测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家庭成员因疾病住院,住院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赔付、民政救助、社会捐助(含水滴筹等)帮扶后,自付费用超过救助门槛费的,对超出部分按照比例予以补助。对当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未达到收入标准(省定)的监测户,不设置门槛费,直接按照救助核算基数和比例进行救助。

救助

类别

门槛费

/

救助核算基数

救助比例

封顶线

1

监测

家庭人均

纯收入达

标的监测

10000

15000 元以下

30%

一个自然年

度内每人救

助总额不超

 6 万元;

家庭多名成

员患病住院

的,对自付

费用部分可

以合并计

算,每户救

助总额不超

 10万元。

2

15000—50000元(含)

40%

3

50000—100000

(含)

50%

4

100000元以上

60%

5

家庭年均

纯收入未

达标的监

测户

0

自付费用金额

60%


  第六条   补助金额计算。补助金额=救助基数(住院总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赔付-民政救助-社会捐助-门槛费)×救助比例。
  第七条   因病住院单次费用未达到救助起付标准但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达到标准的,可在次年3月底前申请,按照标准进行救助。
  第八条   对已申请单次救助且年度内再次住院的,可以累加多次住院自付费用按标准计算救助,但在兑现救助资金时应对前期单次救助资金予以核减。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已参加城乡基本居民基本医保但未完成医保结算的;
  2.购买有相关商业医疗保险未完成赔付的;
  3.认定为工伤的;
  4.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伤害住院的;
  5.拒绝配合情况核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资产状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6.因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打架斗殴、吸毒等违反国家法规或自杀、自残造成自身伤害的;
  7.经相关部门认定,不能纳入医保报销的不予救助;
  8.依照法律法规其他不符合救助情形。
 第十条   未按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农户申报。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应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常住地(参保地)所在社区申请专项救助,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常住地(参保地)所在社区提交救助申请,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等)和住院费用信息、各项报销、社会救助等情况。各村(社区)医保专干要通过医保平台积极主动为农户做好查询服务及指导。
  2.基本信息资料:申请人(或监护人)同时提交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或监护人)一卡通账户首页复印件。
  3.与救助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医保结算单、商业保险赔付结算单(没有参加商业保险的不需要提供)、社会帮扶救助及其他与救助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村级初核。各村(社区)对申请对象进行核实,
  详细填写入户调查表,召开民主评议会逐户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纳入拟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村级填写《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并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起报镇级复核。
  第十三条   镇级审核。按照村(社区)上报的拟补助名单,组织人员逐户复核,结合镇级掌握的情况召开由镇分管领导、镇乡村振兴办、相关站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组成的评议会逐户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镇主要领导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于每季度末月25--30日统一向县医保局申报。
  第十四条   县级复审。县医保局在收到各镇报送的资料后,结合行业系统数据,对拟补助对象进行复审,如有必要可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群众、函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复审工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分管领导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报送县乡村振兴局。
  第十五条   资金兑付。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县医保局报送的审核结果,提交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县乡村振兴局按财务管理程序进行兑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防止因病返贫致贫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县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由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建立防止因病返贫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救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应收回救助资金并根据情节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镇村和相关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乡村振兴局设立防止因病返贫救助基金使用投诉举报电话(0915-5271017)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农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救助资金的,镇村干部优亲厚友伙同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的,经群众举报线索查证核实的,按照核实认定金额的10%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医保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县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及其他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完善防止因病返贫专项救助工作机制,对专项救助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沟通商议,确保资金运行科学有序、管理规范、发挥效益。对家庭存在特殊情况且不在实施细则救助范围内的农户通过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决定是否纳入救助,确保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应救尽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变化及救助工作实施开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