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索引号: xzfgzbmwjj-GK-2022-0348 发布日期: 2022-06-19 10:33
来源: 省卫健委网站
内容概述: 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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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优化生育服务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生育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
  其它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第四条   生育登记可在登记人或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构完成生育登记服务后应当为登记人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生育登记凭证应当编号,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第六条   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应坚持依法、便民的原则,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登记人可登录“健康陕西发布”微信公众号生育登记模块申请网上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条   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陕西省生育登记表》。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陕西省生育登记表》。
  抱养、收养人员凭收养证明办理生育登记。
  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第八条   登记人的婚育状况由本人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登记机构可通过全员人口库、生育信息登记系统进行查证,不得强制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登记人基本信息和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
  第九条   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办理,并出具《陕西省生育登记凭证》;网上申请登记的,办理机构应在登记人提交生育登记办理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生成盖有电子签章的《陕西省生育登记凭证》,供相关部门调用或登记人下载使用。
  登记机构超过办理时限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人可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经核实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当事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上传生育登记系统。
  第十条   建立健全生育信息共享机制。全省生育登记信息、出生人口信息与陕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共享。办理机构应根据共享信息,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人员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办理机构应将办理生育登记的依据、时限、登记表样、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生育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全程服务、一办到底。
  第十三条   登记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本人无法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实施全流程网办,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地区网上通办。
  第十五条   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办理机构核实后可依法更正。
  第十六条   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群众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生育登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