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汉阴县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预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2-4645 发布日期: 2020-02-20 09:18
来源: 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内容概述: 现将《汉阴县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预案(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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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 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现将《汉阴县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预案(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0日


汉阴县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预案(试行)


  为做好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对工作,指导和规范处置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聚集性疫情,建立群防群控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 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 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一旦我县发生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时,确 保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2 工作原则。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应 对; 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新 冠肺炎诊疗方案 (试行第五版)》,凡在我县辖区内发生新冠肺炎 聚集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新冠肺炎聚集性疫 情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5 聚集性疫情定义。聚集性疫情是指 14 天内在小范围(如 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 发现 2 例及以上的确诊病 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 性, 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1.6 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 一旦出现聚集性疫情,在指挥部领导下,结合实际,立即组织实施病例医疗救治、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疫点检疫、封锁、控制和隔离、环境消毒;卫生应急物资供应、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等防控措施。

  1.7 聚集性疫情响应级别。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预案》规定, 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2.应急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组 长 县新冠肺炎指挥部总指挥

  责任组长 县新冠肺炎指挥部责任总指挥

  副 组 长 县新冠肺炎指挥部副总指挥

  成 员:由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财 政局、县教体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 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医保 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领导、指 挥和协调全县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协调做好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

  2.2 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设在县卫生健康局。 由卫健、公 安、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教体科技、乡镇等组成工作专 班,坚持一起疫情一专班。一旦发生聚集性疫情,组织县疾控机 构开展聚集性疫情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2.3.1 县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和统计分析,提出遏制疫情传播、蔓延的建议和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查、监督和指导隔离、消毒等措施的落实。提出医疗卫生资源统一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 定点医院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热门诊)工作;检查督导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诊断、救治的技术指导。

  2.3.2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落实聚集性疫区的管控措施,控 制疫情输入和输出;必要时对疫区、疫点进行封锁隔离,维护社会稳定;承担流动人口的排查等工作。

  2.3.3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 管, 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市场平稳。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 严从快查处。

  2.3.4 乡镇:疫情发生地镇主要领导负总责,抽调镇办、村 (社区) 干部和基层卫生人员成立防控队伍,做到一起聚集性疫情一个链长负责人工作专班,一个病例一支疫情防控队伍。组织 本辖区村(社区)开展聚集性疫情防控,加强农村疫情监测网络、 防治体系和群防群控体系建设,配合疾控机构开展聚集性疫情调 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2.3.5 县教体科技局牵头,配合专业部门负责制定学校防控 措施,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聚集性疫情防控 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

  3. 防控专家组

  3.1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县级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领 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3.1.1 分析评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的风险,并提出风险管 理建议;

  3.1.2 对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防控和准备工作提出建 议;

  3.1.3 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1.4 提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聚集性疫情不同阶段的启动、 调整和终止建议;

  3.1.5 对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跟 踪评估;

  3.1.6 分析评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提出应急处置策略和措施建议;

  3.1.7 承担县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流行病学调查

  3.2.1 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监测到有符合聚集 性疫情定义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开 展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患者密切接触者。对发生聚集性疫情要深 入调查分析,分层级划定密切接触者范围。工作专班要群策群力, 切实将每一例密切接触者追踪到位,管理到位。

  3.2.2 疾控机构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绘制聚集性疫情传播 树状图,为精准研判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4. 疫情报告

  4.1 个案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日常诊疗过程中, 结合患者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新冠肺 炎发现、报告。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发现符合新冠肺炎疑似病 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 聚集性疫情报告。县疾控中心在流行病学调查、追踪 分析过程中,发现病例有聚集性疫情时,立即向县卫健局和市疾 控中心报告聚集性疫情信息, 同时 2 小时内将该事件上报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4.3 遇到聚集性疫情时,县疾控机构开展病例相关性分析, 组织疫情风险研判,向县卫健局和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聚集性疫 情防控相关措施。

  各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为 5 例及以上的聚集性病例的 原始标本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认。

  5. 疫点检疫和封锁

  出现聚集性疫情或者密切接触者感染的乡镇/社区,提升防 控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封闭管理, 最大程度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封锁区域内以家庭为单元,严禁 相互交往, 严禁人员进出。

  6. 聚集性疫情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管理

  6.1 病例管理: 新冠肺炎的定点医院,按照《新冠肺炎诊 疗方案(试行第六版)》要求,做好病例救治、转运工作。

  6.2 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县疾控中心按照《新冠肺 炎防控方案 (第四版) 》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 排查。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密切接触者,对所有密切接触者,要实 行集中医学观察。集中医学观察点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 剂和个人防护用品,实施医学观察的具体工作人员要做好基本个 人防护,每日按时两次测体温,监测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确 保一旦出现症状,能及时安全转运至定点医院。

  7. 院内感染防控

  7.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 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第一版) 》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 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 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 (房) 的院感 控制管理。

  7.2 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单人 单间隔离治疗。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采取集中隔离 14 天, 或隔离 7 天后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隔离。

  7.3 各级医务人员,按照《新冠肺炎防控方案 (第四版) 》 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8. 特定场所的消毒

  按照《新冠肺炎防控方案 (第四版) 》要求,做好病例和无 症状感染者居住过的场所,如病家、医疗机构隔离病房、转运工 具以及医学观察场所等特定场所的消毒、终末消毒等工作。

  9. 健康教育工作

  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 展健康教育,及时向群众普及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教育群 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戴口罩;尤其要在社区、学校、托幼 机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重点单位、场所加强宣教力度,做 好对隔离诊疗患者和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心理疏导、减轻 压力,切实使防控知识达到家喻户晓。

  10. 保障措施

  10.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专 业人员开展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 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 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

  10.2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标本采集、 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5 号 ) 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10.3 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县疾控中心要认真开 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特别加强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现场疫情控制等措 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11. 疫情终止

  11.1 聚集性疫情的所有密切接触者,经过最长潜伏期监测及相关检查后,无异常。

  11.2 出现聚集性疫情或者密切接触者感染的乡镇/社区,无 与聚集性疫情有流行病学相关联的新增病例。

  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经县卫健局组织相关人员经过评估 后, 报指挥部批准方可解除疫情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