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汉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示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2-5181 | 发布日期: | 2022-11-04 15:47 |
来源: | 县烟草局 |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汉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示 |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汉阴县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10月25日公开举行了《汉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稿)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采纳了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制订了《汉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汉烟法〔2022〕25号),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
汉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持续提升烟草专卖许可证及辖区卷烟市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汉阴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原则,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汉阴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包括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等。
汉阴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基础,满足消费者购买需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前提,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与辖区内人口数量、道路状况、经济水平、消费能力等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从而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汉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单元内综合考虑经济水平、人口数量、消费需求、零售户盈利水平、零售点间距等因素,按照不同方式分别规划单元内零售点。
第七条 市场单元划分:
(一)汉阴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依据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分为城区(县政府驻地所在地城市建设区域)、集镇(城区市场以外各建制镇政府驻地及周边居民聚居区域或其他已形成集市的商业集散地)、农村(城市建设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行政村)、特殊区域4个一级市场单元。
(二)城区市场单元以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11个二级市场单元。
(三)集镇市场单元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区域经济水平、上年度卷烟销量等因素,划分3个二级市场单元,按照地理位置将二级市场单元细分为10个三级市场单元。
(四)农村市场按照行政村或社区划分最小市场单元。
(五)特殊区域为十天高速汉阴服务区。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方式为:
(一)城区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相邻零售点距离应在30米以上。
(二)集镇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相邻零售点距离应在50米以上。
(三)农村市场按照每个行政村或社区实际情况和需求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较多的行政村(1000人以上)或大型社区(500人以上),原则上根据人口数结合当地消费便利和销售情况,每多出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农村聚居地以外的区域不予增设。
(四)特殊区域按照采取“一区一策”,单独规划零售点数量,规划数量详见规划附表。
第九条 城区、集镇市场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确定方法:
二/三级市场单元规划零售点数量=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所属一/二级单元零售点户均卷烟销售量
上年一/二级单元零售点户均卷烟销售量=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单元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适当调整:
(一)城区、集镇区域最小市场单元内的大型住宅区,未达到300户或900人时可考虑设置1个指标,达到后,每增加200户或600人可增设1个指标。
(二)对于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800平米以上)、商场(2000平米以上)及其他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不受该市场单元内规划数量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因遵守距离布局要求。
(四)非聚居区厂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为满足内部员工需求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按工期时间设置1个零售点。工程完毕后,如无消费群体,不再设置零售点。
(五)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根据客流量及实际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的设置可在现有条件下降低50%间距标准或所在单元格增加1个名额(增加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元格规划户数的10%):
(一)丧失一定职业劳动能力的肢体残疾人,应属本地户籍且持有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无稳定收入来源的退役军人,应属本地户籍且持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地户籍烈士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与数量限制,但仅限直系亲属中1人。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按照“一人一证”原则,仅限本人经营且只能放宽准入一次。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许可范围内的不属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放宽准入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因违法违规被收回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用他人名义申请办证,本人实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
9.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0.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未开展卷烟经营业务且已被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4.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5.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建材、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家电、电器、建筑装潢、车辆销售及维修、美容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渔具店、计生用品、文化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产中介、粮油、调料、儿童用品、餐饮、网吧、花卉礼品、洗浴场所、KTV、酒吧、宾馆住宿、蔬菜水果、彩票站、茶楼棋牌室、水产生鲜、肉禽、孕婴用品、咨询中心、物流寄递、丧葬祭祀用品、流动摊点、电影院、音像制品,照相馆、宠物店、劳保防护、兽药饲料、饰品箱包、农用机械、体育用品及健身房、游泳馆、金融保险机构、旅行社、保健品等业态;
6.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7.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8.生产、经营、销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9.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0.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11.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被受理后,通过现场核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地点。
1.中小学校(含学生宿舍) 、幼儿园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不足50米的经营场所;
2. 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培训机构、青少年戒网中心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5.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市场单元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定期公示。
第十八条 零售点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对最小化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独立是指经营场所和住所之间有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互不干扰。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距离”是指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之间距离或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的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测量误差允许值为±1%)。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正式施行,2021年04月20日印发的《汉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汉烟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汉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