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2〕69 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2-0085 | 发布日期: | 2022-11-04 15:08 |
来源: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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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盛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FDJ2L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义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熊春梅
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雪芬(G0212157271C)、吴永江(G0212154868C)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方量1315m³,占地面积465㎡)物料进行密闭,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吴永江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共4页,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制作,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年8月10日由唐治保提供,证明环评其对贮存物料的相关要求);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由唐治保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熊春梅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由唐治保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授权委托书(2022年8月10日由汉阴县盛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提供,证明唐治保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9、委托代理人唐治保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3月10日由唐治保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2〕6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9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申请》,以现阶段经营困难且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为由,请求我局酌情减少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我局于9月29日召开了集体审议会,鉴于当前民营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且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予以部分采纳,即:在法律法定和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范围内,在拟处罚金额七万元基础上减少两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文件中:“(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2、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的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闵锐 电话:0915-5271330
地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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