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执行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2版)(二)

索引号: xzfgzbmxzfxgbm-GK-2022-0654 发布日期: 2022-04-11 21:02
来源: 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国家发布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2 版),汉阴县遵照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至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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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022 版)

(2022年4月11日—6月15日)


  1.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将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2.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 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3.加快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 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4.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快递收派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 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5.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乘用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 且单车价格 (不含增值税) 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 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0 号)

  6.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 5 个特 困行业及 17 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工伤、 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 社部发〔2022〕31 号)

  7.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 5 个特 困行业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等 17 个扩围行业

  【优惠内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底,缓缴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单位应缴纳部分。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

  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22〕16 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

  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 〔2022〕18 号)

  8.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享受主体】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税务部门办 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 (免) 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 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 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含单 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房屋业主给承租 人减免房屋租金 1 个月 (含) 以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减免一个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 3 个季度。

  【政策依据】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 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2〕1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