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2022-0678 | 公开目录: | 中省市政策法规,便民提示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相关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国办发明电〔2022〕16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2-09 10: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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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二、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调休,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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