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招商服务中心关于征求《汉阴县促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集时间:2022-08-03 至 2022-08-23 来源:县招商服务中心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激发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活力,培育县域经济发展新动能,我中心拟定了《汉阴县促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8月23日前书面反馈我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5219200

  邮箱:1981449146@qq.com


  附件:

  1.《汉阴县促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汉阴县促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汉阴县招商服务中心

2022年8月3日


汉阴县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在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亲商安商富商九条承诺,为汉阴县高质量发展培育新优势、积蓄新动能,结合县情实际,现制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一、用地保障

  第一条   工业项目用地。采用多种供地方式,可采取招拍挂、先租后让(国有土地租赁证允许抵押)、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结合落户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最优方式供地。

  第二条   农业项目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项目,使用土地作为生产设施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第三条   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安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康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发〔2019〕14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具体的土地用途,结合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情况,享受最优惠的供地政策。

  第五条   对依法取得的各类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款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项目用地单位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供地。

  二、厂房保障

  第六条   对在我县租用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各类企业,入园企业自签订入园协议起,均可享受一年时间的免租孵化期,从第二年开始根据企业年产值、年税收贡献、劳务用工等情况给予租金补贴:

  (一)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在本县缴纳的年税收贡献达到300元/㎡的,可长期享受等额租金补贴。

  (二)在本县缴纳的年税收贡献达到200元/㎡的,第2-4年享受当年租金额度100%的补贴,第5-6年享受当年租金额度50%的补贴。

  (三)在我县购置月河工业集中区名下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投资企业,达到同等条件,享受本条同等优惠。

  第七条   对“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修建标准化厂房。

  三、产业扶持

  第八条   对落户月河工业集中区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项目建成后,给予不低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配套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项目建成后,给予不低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配套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项目建成后,给予不低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配套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大的配套扶持。分期实施的项目,企业可以申请按达标后的分期进度兑现,也可待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后一次兑现。扶持金额包含向中省市争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

  第九条   对产业落地本县,搬迁原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设备搬迁运输、安装、调试费用50%、80%、100%的补贴(以实际发生额核定兑现,最高限额300万元)。

  第十条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严格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建成投产并缴纳税收,且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实际缴纳入库数)的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前三年,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年按照企业纳税留县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一)年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前三年,分别给予企业纳税留县部分60%、40%、20%的奖励;

  (二)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前三年,分别给予企业纳税留县部分80%、60%、40%的奖励;

  (三)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前三年,分别给予企业纳税留县部分100%、60%、50%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县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时,各项目业主单位要从编制项目清单、设计、采购、招投标等环节主动采用本地产品,做好地方产品的推广,为地方品牌建设做贡献。

  第十二条   新入驻的外资企业及原有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折合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对企业员工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工作满6个月的,可享受1200-1800元/人的培训补贴。

  五、招商奖励

  第十四条   凡引进投资主体来我县创办企业(不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矿产开发及粗加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建成投产的法人组织、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资人),按企业投产运营第一个财务年度内实际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用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惠扶持政策的兑现和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对各地商会、行业协会、商务平台组织和各类商务中介机构代理招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各归口部门负责把关兑现,原则上每年3月底兑现上年度各项政策。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县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可重复享受。所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为优惠扶持下限,对产业带动作用强、财税贡献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综合配套奖励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文件所称招商引资是指非财政资本在汉阴县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国家和安康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发及初加工、房地产开发、PPP项目、水电站等基础设施类项目)。文件中所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文件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汉阴县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汉政发〔2020〕15号)、《汉阴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汉政发〔2020〕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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