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和清理会计人员非法代理记账的通告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3-0015 发布日期: 2023-01-03 15:57
来源: 县财政局
内容概述: 关于整治和清理会计人员非法代理记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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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通过2022年8月及11月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的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检查,现有18家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符合承接代理记账业务(详见附件)。个人和未经批准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属违法行为。请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人员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条件,及时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地点:县政务大厅四楼52号窗口),并注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在管理系统中提交规定资料,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列为财政重点监管对象。
  咨询举报电话:0915-5275967 0915-5273509


  附件:汉阴县已批准代理记账机构名单(截止2022年12月31日)


  汉阴县财政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