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2-0060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2〕9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0-29 15:1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发挥城乡居民小额保险的重要保障作用,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高质量保险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持续发挥作用
  城乡居民小额保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有效补充和延伸,是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把金融保险工作纳入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总体工作布局,不断推进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防止了因病因意外返贫、致贫风险。9年来,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以网点覆盖全、服务人员多的优势,累计为133.58万人,提供风险保障574.97亿元,给付保险金3876.35余万元。当前正值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时间,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力度,推动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快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步伐。
 二、明确目标,阶段推进实施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参保、协同推进”的要求,继续推进此项工作,力争2023年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参保率达到70%以上。总体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做好全面部署和前期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参保承保等工作,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镇对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总结工作推进情况,查找问题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与此同时,同步推进计划生育保险、女性安康保险、老年人意外险、乡村振兴保险、基层干部意外保险、残疾人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实施。
  三、强化措施,全力协调配合
  1.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夯实责任,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保,协助做好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帮扶,切实发挥城乡居民小额保险保障作用,织密防止因意外致贫返贫的社会防护网,为强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险支撑。
  2.加强协作,提升服务。县政府办及各镇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的工作指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卫健、医保等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小额保险作为城乡居民健康保障的配套措施,联动合作进行推广。中国人寿保险汉阴支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县、镇、村三级联动服务体系,将服务网点延伸到镇、村(社区),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服务网络,通过金融服务网格员队伍,建立居民保险档案,开展保险报案、理赔服务等工作,实现以村(社区)为单位的承保、报案、理赔等一条龙服务体系,不断优化保险服务,推广线上投保、报案、理赔服务,让群众少跑路、快理赔。
  3.广泛宣传,总结经验。承保机构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小额保险示范镇、村创建活动,宣传典型案例、保障政策,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积极主动配合,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


  附件:

  1.汉阴县2023年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参保目标

  2.中国人寿城乡居民小额保险保障计划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汉阴县2023年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参保目标

  单位:人

单位

参保人数

城关镇

11895

涧池镇

9078

平梁镇

7965

蒲溪镇

5782

漩涡镇

7716

汉阳镇

5455

铁佛寺镇

3209

双河口镇

3873

双乳镇

3413

观音河镇

2178

合计

60546

  注:2023年目标任务以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数20%比例下达。


  附件2


中国人寿城乡居民小额保险保障计划

  单位:元


年龄分类

意外伤害身故

意外伤害医疗

意外伤害残疾

疾病身故

保险费

0-65周岁

10000

2000

8000

2000

30

6680周岁

500

500

 

500

  注: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费每人每年30元。
  意外伤害: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