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乡村振兴局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审计局关于修改印发《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xzfxgbm/2023-0039 公开目录: 财政专项资金,乡村振兴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乡振发〔2022〕40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2-06 16:56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根据市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关于修改<安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安乡振发 〔2022〕21 号)文件精神,现将《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将第十三条“县级收到市级下达资金预算后,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开工实施后, 项目主管部门、镇级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拨付单位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启动资金(或预付 款)30% — 50%,主体工程完成后拨付资金30% — 50%,项目验 收合格后拨付15%,决算审计结束后拨付5%。质保金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修改为“县级收到市级下达资金预算后,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镇级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 款,拨付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启动资金和余下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汉阴县乡村振兴局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审计局

2022年12月5日



  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厅、市审计厅印发的《<安康市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乡振发 〔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汉阴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省市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补助资金项 目”)。衔接补助资金项目要按照中省市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衔接补助资金项目由县级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负责项目实施、变更、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安排


  第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原则上每年6月份开始谋划下一年项目,11 月份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库建设。强化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每年6月底、 11月底前可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比例不得高于20%。衔接资金安 排的项目必须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

  第五条  每年11月底前,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会同相关 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中省市县衔接资金 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 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补助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提交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预下达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条  中省市安排的财政衔接补助资金应纳入涉农整合资 金范围,按照《汉阴县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 法》有关要求执行。县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经县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视为项目立项,可立即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投 标方案等相关前期工作。县级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上报省市审核备案通过后,及时将项目计划下达镇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在编制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时,优先安排产业发展项目,确保产业项目使用资金占比达到政 策要求。要加大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非贫困村补短板项目的倾斜支持。

  第八条  项目计划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衔接补助资金按照《汉阴县过渡期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调整,未纳入涉 农整合范围的衔接补助资金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省市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是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 体,要按照“镇级主体、部门监管、县级统筹”的要求组织衔接资 金项目实施,除跨镇区域、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可安排由县级行 业部门实施外,其余项目要下达到镇级组织实施,行业部门负责技术质量监管,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第十条  衔接补助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强制要求 招标。继续执行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 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 〔2019〕10号)要求,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的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对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一条  县级在衔接补助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选择安排一批投资 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 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 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第十二条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按照村民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  县级收到市级下达资金预算后,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 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开工实施后, 项目主管部门、镇级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拨付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启动资金和余下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镇级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五条  衔接补助资金项目实行分级报账制。县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账;镇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在镇财政部门报账。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受理报账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 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编制竣工财务结(决)算,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结(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省、市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镇级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镇级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镇级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衔接补助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 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 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二十条  公告公示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 中省市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

  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镇、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 县级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 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公告,镇、村 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镇、 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 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 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 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开方式。

  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 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 公开内容随时可查。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 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 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 门、镇级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县级财政部门、乡村振 兴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 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级财 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 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县级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及资产台账。财政部 门、乡村振兴部门、镇、村要建立四级资金管理台账,乡村振兴部门建立项目台账和资产台账,指导项目主管部门、镇、村三级建立项目台账和资产台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镇级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 县级每年对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两次,不定期进行日常督导。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 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镇、村要积极配合各 级纪委监委、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 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 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