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xzfgbm/2023-0006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各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财采管〔2022〕1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1-11 10:42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采购人政府采购权利、义务、责任清单的通知》(安财采管〔2021〕2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工作
  (一)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财政部门考核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优先选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代理机构。
  (二)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中信用查询及使用规则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方式和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和内容要包括“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其他渠道查询的,也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注明。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甄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要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单一来源公示前应当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二、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缺位致使有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中标的,各级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档案资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安康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