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财政局转发《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xzfgbm/2023-0009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各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财采管字〔2022〕4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2-25 10:19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财采管〔2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4日



安康市财政局

关于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31号)以及《安康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财办〔2020〕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投标保证金。自2022年3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二、优化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15日内退回.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
  四、全面自查清退保证金。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退。
  (一)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或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对此类投标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保证金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上缴;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或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上缴;对此类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上缴本级国库;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的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同级国库。
  (二)因其它情形暂未退还,相关责任单位务必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退还工作,并将有关清退情况报主管预算单位。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自查清退工作,对限期内不自查清退、或者隐瞒不报、漏报少报,以及违法违规转移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认真督导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相关工作,必要时应当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对违规收取、挪用、裁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委移交。


  安康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