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财政局转发《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xzfgbm/2023-0014 公开目录: 政府采购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财采管字〔2022〕1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6-21 10:38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将《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安财采管【202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安财采管字〔2022〕14号)
  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汉阴县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



安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安财采管〔2022〕14号


各市级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切实把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积极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推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政策落实,并于2022年6月22日之前将落实情况报市财政局。
  二、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4%—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和价格扣除比例,推动政策有效执行。
  三、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
  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财采管〔2022〕4号)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
  四、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企业支付采购资金。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采购人应当按照《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安财采管〔2021〕13号)要求,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交付之日起1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五、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充分发挥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的作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在编制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公告时,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让企业充分了解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规定,主动协助有意愿的中标企业办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惠及更多企业,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扩面增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六、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支持稳住经济大盘。
  (二)各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周密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要求,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明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在项目评审中严格执行价格扣除,并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的督导,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陕财办采〔2022〕5号


各省级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省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切实把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推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政策落实,并于2022年6月26日前汇总本地区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
  二、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4%—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和价格扣除比例,推动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
  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明确退还的方式、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还。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按照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采购预算管理,落实“无预算不采购、不超预算采购、不超标准采购”。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进度,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五、加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安全高效、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引导,为银企对接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我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的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采购单位不得拒绝或干涉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活动,并在合同签订、合同备案以及资金支付环节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省财政厅牵头修订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文本,增加信用融资相关政策内容,有效推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扩面增量。
  六、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支持稳住经济大盘。
  (二)各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的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三)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策要求,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明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在项目评审中严格执行价格扣除,并做好评审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报送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的督导,按时报送本地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