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xzfgbm/2023-0016 | 公开目录: | 政府采购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陕财办采函〔2022〕9 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6-26 15:19 |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近日,省政府督查室通报了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要求我厅牵头整改部分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乱收费问题,主要表现为违规收取和预留质量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除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严禁收取和预留质量保证金。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开展对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自查自纠,对未按规定收取和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需立即清退,省级各部门、单位于7月10日前将清退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各市区财政部门于7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今后,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财政部门要规范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将相关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评价范围,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请将自查自纠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邮箱sx_zfcg 126.com
联系方式:张老师029-68939222
近日,省政府督查室通报了国务院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要求我厅牵头整改部分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乱收费问题,主要表现为违规收取和预留质量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除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严禁收取和预留质量保证金。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开展对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自查自纠,对未按规定收取和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需立即清退,省级各部门、单位于7月10日前将清退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各市区财政部门于7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今后,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财政部门要规范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将相关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评价范围,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请将自查自纠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邮箱sx_zfcg 126.com
联系方式:张老师029-68939222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