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3-09 至 2023-04-10 来源:县发改局

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完善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我局起草了《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85073107@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汉阴县城关镇和平街35号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股(邮编:725100)

  3.联系人:李道志    电话:0915-5219162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


  附件:《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解读:关于《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9日


  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地方储备粮分级动用方案》《陕西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汉阴县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阴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充分运用技防等手段,加强信贷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七条 县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按照承储计划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县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对县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关于政府储备管理相关规定,除组织落实政府储备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和各级党委、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城镇化进程、消费结构升级、粮食区域市场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调整总体规模和品种结构,主要布局到主城区、市场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地区和交通要道。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政府储备直属企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县级储备粮。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储存在自有仓房,不得租仓储存。

  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县级储备粮标识。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加强粮油保管、质检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十九条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县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县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应坚持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根据粮食储存状况适时向县发改局提出轮换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研究提出轮换初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承储企业下达轮换计划。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收到轮换计划后,应科学合理制定具体轮换工作方案,明确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号、进度安排等具体内容。应适时报送轮换工作进度。应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等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因未及时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粮食轮换原则上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会同承储企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可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委托承储企业开展。

  第二十八条 轮换经审计形成的价差盈余纳入县级财政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弥补。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出库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规定。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粮食必须为当年度生产新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

  承储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入库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粮食入库检验项目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县级储备库存。

  粮食入库平仓后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进行抽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三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粮食轮换架空期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换架空期间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若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或响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提前轮换出库县级储备粮形成超轮换架空期的,经县政府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二条 轮换应做到全程留痕备查。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前,由县发改局根据轮换方案组织对承储企业拟储粮仓库等准备工作进行确认;轮换结束由承储企业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对轮入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费用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项使用。轮换期间按月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报送储备粮项目专项资金报表。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

  (一)县内两个及两个以上镇或本县主城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

  (二)县内两个及两个以上镇或本县主城区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三)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轮入的入库成本先由各承储企业按照会计成本核算据实初步确定,再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在入库验收时据实进行核定。

  县级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轮换操作的,其轮入、轮出的价格由公开竞价形成。入库成本价由成交价加合理入库费用及交易手续费构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金额按照入库验收核定成本价予以发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轮换销售及购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承储企业应当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县农发行信贷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00元(含县级储备粮质检费和监管费每年每吨6元在内)。

  (二)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40元。

  (三)县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建立县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提出初步建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轮换费用轮入时先行拨付2个年度,轮出时结算拨付剩余年度。

  各项费用经县发改局初核后函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贷款利息由承储企业与县农发行结算。

  第四十三条 在特殊时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需动用县级储备粮出库形成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承储企业应当单独记账,专档管理,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县发改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专项资金解决,用于补充县级储备粮库存。

  第四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企业在费用补贴中解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经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负担。

  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变、降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县农发行在信贷监管过程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 县发改局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信息管理平台,对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储备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控。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绩效自评报告编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承储企业,并督促承储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储备粮管理费用年度预算设立和项目资金分配以及对各承储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承储企业予以问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责成相关承储企业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县发改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及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县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陕西”“信用安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失信企业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改局责令整改,并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单位)予以问责;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一)政府储备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

  (二)不执行国家粮食储备管理政策或者消极应付、变通执行,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积极作为、未有效处置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四)内部管控不规范,重要管理档案、账簿及原始凭证等材料严重缺失、伪造或者篡改的;

  (五)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粮食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的;

  (六)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未按要求责令企业整改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

  (八)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7月23日印发的《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发改字〔2019〕371号)同时废止。


  意见反馈:https://www.hanyin.gov.cn/Content-2542722.html

我的意见

  • 我支持
  • 我中立
  • 我反对
*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