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3-09 至 2023-04-10 来源:县发改局

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完善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我局起草了《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85073107@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汉阴县城关镇和平街35号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股(邮编:725100)

  3.联系人:李道志    电话:0915-5219162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


  附件:《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解读:关于《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9日


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汉阴县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阴县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县级成品储备粮,是指县政府为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组织储备的成品粮油,包括面粉(含面条)、大米、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应急动用权为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阴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成品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应急动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成品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对县级成品储备粮发放贷款,对发放的县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应加强对县级成品储备粮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储存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给政府储备直属企业。

  第七条 县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是县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主体。

  第八条 必要时,县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可委托粮食加工或经营企业代储县级成品储备粮。

  实行委托代储县级成品储备粮,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应建立委托代储县级成品粮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县级成品储备粮性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动用命令的执行。

  代储企业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从县内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主要粮食加工企业或经营企业择优选择,代储企业应达到县级应急保障企业条件。

  县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委托代储县级成品储备粮,应与承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储合同应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防护设施。承储期间发生的储粮损耗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他损失,概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建立成品粮储备台账。

  第十一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储备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及代储合同确定的数量。特殊时期,县人民政府需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指令,确保“调得出、用得上”。

  加工企业如需以原粮形态储存县级成品储备粮,必须向县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70%折率推算储存原粮数量,原则上以原粮形态储存数量不得超过承储总量的70%。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粮食运输车辆和人力,制定应急保障措施,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县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档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不得入库和出库。储备粮动用出库时应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储存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配备防潮、防鼠等设施,保障县级成品粮储备符合国家质量、食品安全标准。承储企业要定期对县级成品储备粮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县级成品粮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应专仓储存,仓房应悬挂应急储运企业专牌。达不到专仓储存条件的,应在仓内成品储备粮储存区域建立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及以下,包装物、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识须要素齐全、清晰准确。

  第二十条 县级大米储备质量等级应达到“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面粉应达到“标准粉”及以上质量标准,食用植物油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本金由企业自行筹措。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从县农发行获得储备粮贷款的,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专款专用,出入库资金管理要按照县农发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储备粮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等储存费用补贴包干执行。大米储备费用每年每吨611元,面粉每年每吨611元,食用植物油每年每吨1131元(以上均包含质检和监管费用每年每吨8.6元)。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由县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核定直接拨付县政府储备直属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利息由承储企业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动用出库价格,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在动用方案中明确。出库结束后,政府储备直属企业负责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供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相关手续资料,由县财政局在30天内直接拨付政府储备直属企业。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二十七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县发改局每月至少随机检查一次。

  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成品储备粮开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县农发行工作人员实施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代储期间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县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应终止代储合同。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库存数量达不到代储合同数量要求,在10日内仍不能补足库存的;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储备库存数量连续2次出现达不到代储合同数量要求或者累计出现3次储备库存数量达不到代储合同数量要求的;

  (三)承储企业储存仓房、环境卫生达不到仓储要求或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四)成品储备粮质量达不到代储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的;

  (五)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指令的;

  (六)承储企业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政策规定,管理机关认为不具备应急保障条件的。

  第三十条 代储企业所承储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按县政府下达的动用计划全部调出的,代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成品储备粮代储合同到期未动用或代储期内承储计划被取消或调整的,承储企业所储存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政府储备直属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参照《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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