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GK-2023-0109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17:49 |
来源: | 县水利局 | ||
内容概述: |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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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水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针对私接公共管道等危害公共供用水安全的行为,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针对盗用公共用水等危害公共供用水安全的行为,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正,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针对拒缴水费、恶意拖欠水费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望广大用户遵守相关规定,为更好的供用水环境做出贡献。
监督举报电话:0915-5218878
一、针对私接公共管道等危害公共供用水安全的行为,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针对盗用公共用水等危害公共供用水安全的行为,根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正,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针对拒缴水费、恶意拖欠水费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望广大用户遵守相关规定,为更好的供用水环境做出贡献。
监督举报电话:0915-521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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