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2-0138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三农政策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办发〔2022〕17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7-23 16:54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汉阴县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2日



  汉阴县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防止返贫致贫风险,织牢防止返贫致贫“防护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特设立汉阴县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
  第二条   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是政府主导的财政性、公益性资金,主要用于户籍在我县的农户出现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经各类报销和救助后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时,及时按程序纳入的监测对象,并按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条   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是防返贫帮扶基金的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
  (四)部门筹集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含慈善协会)。
  第五条   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每年统筹资金规模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使用防返贫帮扶基金:
  (一)因病。因疾病和意外住院治疗,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捐助等各类补偿(含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后自付部分超出家庭负担,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由县医保局按照《汉阴县防止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实施细则》审核后,提交县乡村振兴局审定并按程序进行补助。
  (二)因学。农户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年学杂费、住宿费、教科书费等除去各类资助后自付部分超出家庭负担,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由县教体科技局按照“一事一议、一户一策”的方式提出补助意见后,提交县乡村振兴局审定并按程序进行补助。
  (三)因灾。因自然灾害、意外爆炸、意外事故、火灾等原因导致家庭唯一住房受损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经住建部门鉴定为C、D级,在相关政策落实后,修建房屋自付费用资金缺口依然较大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一事一议、一户一策”的方式提出补助意见后,提交县乡村振兴局审定并按程序进行补助。也可通过购买住房商业保险,通过保险赔付的方式进行保障。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按如下流程操作使用:
  (一)农户申请。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交申请,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中详细填写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子女上学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重大开支情况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村委会(社区)。
  (二)村级初核。各村(社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进行核实,详细填写入户调查表,召开民主评议会逐户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将拟补助对象在村内多途径(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由村党支部书记、帮扶联系人共同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及《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镇级复核。
  (三)镇级复核。按照村级上报的拟补助名单,组织人员逐户入户复核,结合镇级掌握的农户其他政策落实、补助救助、赔付等信息,召开由镇分管领导、镇乡村振兴办、相关站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组成的评议会,逐户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镇主要领导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及《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原因分别报县医保局、县教体科技局、县应急管理局。
  (四)县级审定。县级行业部门收到镇级报送的资料后,结合行业系统数据,对拟补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由分管领导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及《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收到行业部门报送的资料后,提交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县乡村振兴局按财务管理程序进行兑付。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统筹归集防返贫帮扶基金相关工作,县乡村振兴局作为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防返贫帮扶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结余滚存使用,对当年未安排使用的结余资金,结转为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特殊年份当年不足的可进入下一年度指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年底由县乡村振兴局向县委、县政
  府报告当年基金使用情况,年终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农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救助资金,镇村干部优亲厚友伙同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的,群众举报线索查证核实的,按照核实认定金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本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和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防贫返帮扶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由县审计局每年度进行一次审计,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变向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