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2-0142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三农政策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办发〔2022〕24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9-02 09:30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汉阴县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汉阴县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村(社区)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激发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提升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积极性,规范村(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根据党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是指为激励直接参与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村(社区)及其干部,依程序可从当年村(社区)集体经营性收益中专项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放奖励报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社区)集体经济有稳定收入且年经营性收益不低于5万元的行政村(社区)及其干部。村(社区)干部是指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任职且直接参与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在岗在职、由县财政发放待遇补贴的村(社区)“两委”干部。
  第四条   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奖励管理主体为各镇党委政府,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第二章   集体经济收益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村(社区)集体经营性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发展项目或者与企业、合作社联合经营、投资,扣除各类成本和公积公益金后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服务收入等。
  第六条   下列收益不计入集体经营性收益:各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如财政专项补助)、财政下拨的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各类征地拆迁补偿款、社会捐赠款、变卖处置集体资产获得的一次性收益、与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村(社区)集体经营性收益按财务年度核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计算周期,上年度盈余资金不得计入下一年度经营性收入。


  第三章   奖励情形及标准


  第八条   依据会计年度决算情况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及镇党委政府认定的集体经济收益情况,设立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年度奖励和一次性奖励。年度奖励资金提取以村(社区)为单位,从集体经营性收益中提取,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1)年度奖励资金原则上按照当年集体经营性收益的20%提取。
  (2)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首次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村(社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首次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村(社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首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村(社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同一年度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一次性奖励和年度奖励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在优先解决村(社区)“两委”干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余部分用于绩效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社区),取消本村(社区)申报奖励资格:
  (1)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出现重大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2)因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集体经营性收益的;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社区)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奖励:
  (1)在现职岗位上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违反社会公德被免职或罢免的;
  (2)非正常离任或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不合格)的;
  (3)所负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有其他不适宜发放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奖励按照“村(社区)申报、镇级审核、部门备案”的方式。奖励资金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上不得平均分配。
  (一)村级申请。翌年元月底前,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章程》及财务管理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提出奖励分配的初步方案,确定奖励分配的范围、金额、比例等。村(社区)党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奖励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奖励方案、会议决议情况及公示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党组织向所在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集体经营性收益、奖励分配方案、“四议两公开”工作资料等。
  (二)镇级审核。镇党委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出具审计报告,并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农业等机构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审计报告、集体经济收入真实性、收支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镇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研究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批复至村。
  (三)审批发放。镇党委政府指导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将审核批复结果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注明县镇村监督举报渠道)。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村(社区)干部个人账户。
  (四)备案管理。各镇在奖励发放到位后15日内,将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方案、年度奖励落实等情况,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县镇下派到村(社区)任“两委”成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可根据其在村工作时间、工作表现、工作成效、群众认可度和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中的实际贡献程度等,根据“四议两公开”程序,由申报村(社区)提出意见,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奖励标准,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产生集体经济收益的村(社区),因村(社区)干部履职不到位造成集体经济当年无发展,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予以提醒谈话,取消该村(社区)集体和村干部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无发展或连续亏损的,视情况扣除该村(社区)干部当年20%—50%的绩效补贴;属于村(社区)干部履职不到位导致集体经济出现重大损失的,扣发绩效待遇补贴,并依规追究责任;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
  因素造成集体经济无发展或负增长的,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和村(社区)干部现实表现,予以免责或减轻处置。
  第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年度有结余且满足集体经济发展和公共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方可发放奖励,严禁占用其他资金或挂账等方式发放。各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奖励标准,严把审批程序,强化审计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发放,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以及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导致奖励资金被套取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镇两级农业农村、财政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各村(社区)规范建立集体经济财务和资产台账,准确界定、记录村(社区)集体经济年度收入及收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镇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各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不相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对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镇及时报告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以便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商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