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十四五”规划期间社区建设(村改居)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名称 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十四五”规划期间社区建设(村改居)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xzfxgbm/2023-0143 公开目录: 规划计划,其他文件,乡村振兴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办发〔2022〕22 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8-01 09:42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汉阴县“十四五”规划期间社区建设(村改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1日


汉阴县“十四五”规划期间社区建设(村改居) 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6〕5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十四五”规划期间社区建设(村改居)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积极稳妥推进我县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逐步改设为居民委员会(简称“村改居”),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提升群众幸福指数,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积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深化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区管理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帮助居民充分就业,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按照“城乡一体化、居住社区化和政策延续化”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尊重民意、资源整合、严格标准、适度控制,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村改居”工作,逐步理顺基层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城镇建设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村改居”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镇、各有关村委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村改居”工作,推动“要我改”向“我要改”的思想转变。
  (二)坚持依法办事。“村改居”工作是村民共同关注的热点,改革必然触及原来积累的各种矛盾,在改革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公平、公正、公开推进工作,依法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为民谋利。“村改居”过程中,各项政策要体现民本取向,兼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惠民利民便民,确保原村级集体经济产权权属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村民享受的原农村优惠政策不变,切实维护“村改居”后原村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适当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居民逐步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四)坚持因村制宜。认真分析每个涉改村的优劣势和发展历史,根据村级集体土地、集体资产、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在“村改居”工作中做到一村一策,因村制宜,按照不同情况分类处置,杜绝“一刀切”。
  (五)坚持民主自治。“村改居”工作要坚持民主自治原则,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和表决通过。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合理进行指导,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各项民主决策充分体现民意。
  (六)坚持积极稳妥。既要大胆推进“村改居”工作,又要实事求是,从各村的实际出发,科学把握工作力度、速度。严格掌握“村改居”的条件和标准,成熟一个,改设一个,稳步推进。注重维护好村民原有利益,稳妥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范围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村,均可纳入“村改居”实施范围:
  (一)位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
  (二)村集体土地70%以上已被依法征收或集体土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行政村;
  (三)城镇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行政村;
  (四)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不再依靠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政村;
  (五)已实现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基础设施覆盖,在统计上的城乡划分中划定为城镇属性或具有城镇属性的行政村。
  四、目标任务
  汉阴县“十四五”规划期间“村改居”名单19个,即XXX村村民委员会改为X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详见附件)。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每年4月底前)1.宣传引导。各镇通过召开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利用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村改居”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村改居”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认识,为全面完成“村改居”工作任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调查摸底。各镇要对“村改居”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二)组织实施阶段(每年5月-11月)
  1.提出建议。各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村“两委”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征求村民意见。
  2.民主表决。实施“村改居”的村委会,收到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改居”方案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3.报告请示。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提出的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后,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以正式文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设立居委会请示,并将村委会的书面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评估审查。县人民政府收到镇人民政府“村改居”申报材料后,组织县委组织部、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卫健、统计、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复同意,印发批复文件。
  5.实施撤建。镇人民政府收到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后,依法撤销原“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县XX镇XX村支部委员会”和“XX县XX镇XX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分别设立“XX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县XX镇XX社区支部委员会”和“XX县XX镇XX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党支部牌匾统一为白底红字,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牌匾统一为白底黑字),实现以社区为单位开展治理和服务工作。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原则上暂由原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待本届村(居)换届选举时,依法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齐各下属委员会,并根据实际划分居民小组,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完成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标牌制作,悬挂新的标识。
  (三)总结验收阶段(每年12月底前)“村改居”工作完成后,各镇要认真总结经验,将工作总结和改制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台账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入档,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政策把握与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1.实行一村改一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一村改一社区、平稳过渡和“先继承、后优化”的原则,撤销原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现代社区管理体系。原村党组织可过渡为社区党组织。“村改居”后的改制村按城镇规划统一编制路、街、巷及门牌号,将原村带有“队”等地名进行变更。新社区的冠名要充分尊重原住居民意见,具体名称经县民政局核准、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镇依法办理挂牌。
  2.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和居委会管理。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地域原则上不变,原办公用房和办公地点也可不变。
  3.创新社区运行模式。“村改居”后,运行模式为“两委两会一实体”,即: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和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村改居”过程中,各村村民合作社变更为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变更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二)加强集体土地和房屋权属界定
  1.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土地用途,严格用途管制,各类土地(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保持用途不变。“村改居”后的集体用地原权属不变。村民委员会撤销后,由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代替行使原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在原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前,只做调查统计,不重新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名称后面载明原村集体名称,原土地用途和使用功能及合法土地使用权人不变,原农用地承包(发包)人继续享有集体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享受支农惠农各项补贴及优惠政策。现仍由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原属村集体的土地,其土地资产转由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代替行使所有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继续经营和利用。
  2.农村自留地权属。原已明确配给村民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所有权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转由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代替行使,使用权属保持不变。
  3.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原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可按有关规定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及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执行。凡纳入“村改居”范围的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并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申请用地面积符合相关宅基地面积的要求。鼓励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后,集中兴建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居民集中居住。
  4.土地征收转用。“村改居”后,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原村集体土地以及需要房屋拆迁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5.集体建设用地处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土地产权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处置,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加强公共设施建设
  将“村改居”后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环境卫生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和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根据城镇规划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除规划整体拆迁的外,其他“村改居”社区的市政设施建设,纳入“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农村安全饮用水”等项目范畴统筹安排。重点解决好“村改居”社区道路硬化、社区排水(污)设施改造、社区内主干道路灯、停车场、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及户外供水供电管线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文化活动室、健身等文化设施建设问题。积极探索和推进小区(集中居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模式,其办公服务用房在小区(集中居住区)内部调剂解决,不断提高和改善社区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社会公共服务
  1.就业政策。“村改居”后的失地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就业扶持政策;“村改居”后居民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服务。
  2.社保政策。“村改居”后,原失地农民按照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以灵活人员身份就业的劳动者,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3.低保政策。“村改居”后,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居民,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常住户口登记在农村范围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4.医保政策。“村改居”后,居民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村改居”前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再据实进行调整。
  (五)加强社会事务管理
  1.社会事务政策。“村改居”后,仍维持原有的殡葬管理办法,待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市政管理按照城镇管理相关要求执行。“村改居”前入伍的义务兵,享受农村义务兵的待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继续享受原政策待遇。“村改居”后,所有改制村的教育管理按学区划分,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加大对“村改居”地区学校的投入。
  2.户籍管理政策。由公安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镇、村对纳入“村改居”范围的村所在地人员进行全面摸底清理,在核对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重点抓好空挂户、下落不明,正在服刑、服兵役,在外就学、漏报,无户口、出生未落户,以及违反计生政策未落实户常住户口等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并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户籍管理措施,做好注销、清理入户、复户等户籍管理工作。
  3.计划生育政策。“村改居”后,卫健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并指导各镇、村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结合实际,依法及时修改完善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确保计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七、工作职责及保障措施
  (一)工作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是“村改居”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村改居”工作负总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基层党组织的设立;
  县委宣传部:负责“村改居”工作的宣传;
  县民政局:牵头拟定“村改居”工作方案,负责指导村委会的撤销和居委会的设立;
  县财政局:负责“村改居”工作经费保障,资产管理;
  县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就业培训及基本养老保障的落实;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规划与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林业局:负责集体林地林权的处理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居委会办公用房、服务场所的建设工作,落实居民住房保障政策;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集体资产处理处置;
  县卫健局:负责卫生服务室的规划布局以及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村改居”后的优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划定为城镇属性村和实现基础设施覆盖村的名单;
  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门牌、身份证的更换和户籍登记。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村改居”工作事项繁多、程序复杂,为确保“村改居”工作顺利开展,县上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教体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统计局、县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信访局、县林业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村改居”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各镇要成立“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要深入基层,采取座谈会、入户调查等方式,充分尊重民意,掌握实际情况,具体指导、帮助“村改居”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完成。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要加强协作,做好集体土地处置专项规划、旧村委审计考核、治安稳定、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以及妇女、共青团、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等相关工作。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涉及民生的各种证照,各镇和相关部门可按照“自然过渡”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换发,不搞“一刀切”。
  2.严明工作纪律。“村改居”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广大农村群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各镇及县直各部门要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操作。各镇要严格工作纪律,对“村改居”工作中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资产管理等要作出具体规定。“村改居”期间,村民委员会处理处置村级资产、资源、资金应依法依规进行,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防止村级资产流失,杜绝“村改居”工作中发生违纪情形。
  3.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村改居”工作的动态管理,“村改居”工作启动后,县“村改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对全县“村改居”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各镇要按月报送工作进度情况;妥善做好集体资产移交,防止资产流失;对“村改居”后的社区及时做好街、路、巷的命名及上报工作;对推进工作缓慢、落实工作不力的有关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4.落实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好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村改居”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汉阴县“十四五”规划期间“村改居”建议名单


施年度

 

  

1

 

 

 

2022 年

 

 

关镇

南村

2

果园村

3

星村

4

池镇

西坝村

5

 

 

 

2023 年

 

 

 

关镇

前进

6

扒村

7

龙岭村

8

太平村

9

池镇

紫云村

10

 

 

 

 

2024 年

 

 

 

关镇

家坝村

11

解放村

12

堰村

13

河村

14

池镇

坝村

15

 

 

 

 

2025 年

城关镇

坝村

16

池镇

河村

17

溪镇

街村

18

音河镇

水田

19

河口镇

龙垭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