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防止因学返贫致贫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2-1067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教育信息,社会救助,三农政策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办发〔2022〕28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2-18 09:59 |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汉阴县防止因学返贫致贫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条 救助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体现关怀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录取到或就读非国家教育部门备案学校的;
2.在学校受到纪律处分的;
3.拒绝配合情况核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资产状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4.因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打架斗殴、吸毒等违反国家法规的;
1.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提交救助申请,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等)和高校就读费用信息、各项资助、社会救助等情况。各村(社区)乡村振兴专干要积极主动为农户做好查询服务及指导。
2.基本信息资料:申请人(或监护人)同时提交录取通知书(或高校学籍证明)、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或监护人)一卡通账户首页复印件。
第八条 村级初核。各村(社区)对申请对象进行核实,详细填写入户调查表,召开民主评议会逐户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纳入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村级填写《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并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起报镇级复核。
第九条 镇级审核。按照村(社区)上报的拟救助名单,组织人员逐户复核,结合镇级掌握的情况召开由镇分管领导、镇乡村振兴办、相关站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组成的评议会逐户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镇主要领导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于每年8月15--31日统一向县教体和科技局申报。
第十条 县级复审。县教体和科技局在收到各镇报送的资料后,结合行业系统数据,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复审,如有必要可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群众、函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复审工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分管领导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报送县乡村振兴局。
第十一条 资金兑付。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县教体和科技局报送的审核结果,提交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乡村振兴局按财务管理程序进行兑付。
第十三条 建立防止因学返贫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救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应收回救助资金并根据情节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镇村和相关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教体科技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县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及其他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完善防止因学返贫专项救助工作机制,对专项救助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沟通商议,确保资金运行科学有序、管理规范、发挥效益。对家庭存在特殊情况且不在实施细则救助范围内的农户通过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决定是否纳入救助,确保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应救尽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科技局负责解释。
《汉阴县防止因学返贫致贫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汉阴县委办公室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7日
汉阴县防止因学返贫致贫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做好防返 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有效防止因学返贫致贫风险,建立健全 防返贫致贫机制,根据《安康市教育体育局安康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方案>的通知》(安教体发〔2021〕57号)、《中共汉阴县委办公 室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 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汉办发〔2022〕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负责防止因学返贫致贫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教体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救助资金从全县防返贫基金中予以保障。第三条 救助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体现关怀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录取到或就读非国家教育部门备案学校的;
2.在学校受到纪律处分的;
3.拒绝配合情况核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资产状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4.因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打架斗殴、吸毒等违反国家法规的;
5.经相关部门认定,不能纳入防止因学返贫致贫风险救助的;
6.依照法律法规其他不符合救助情形。
第四章 救助程序
1.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提交救助申请,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等)和高校就读费用信息、各项资助、社会救助等情况。各村(社区)乡村振兴专干要积极主动为农户做好查询服务及指导。
2.基本信息资料:申请人(或监护人)同时提交录取通知书(或高校学籍证明)、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或监护人)一卡通账户首页复印件。
第八条 村级初核。各村(社区)对申请对象进行核实,详细填写入户调查表,召开民主评议会逐户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纳入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村级填写《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并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起报镇级复核。
第九条 镇级审核。按照村(社区)上报的拟救助名单,组织人员逐户复核,结合镇级掌握的情况召开由镇分管领导、镇乡村振兴办、相关站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组成的评议会逐户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镇主要领导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于每年8月15--31日统一向县教体和科技局申报。
第十条 县级复审。县教体和科技局在收到各镇报送的资料后,结合行业系统数据,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复审,如有必要可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群众、函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复审工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分管领导在《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乡村振兴防返贫帮扶基金使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报送县乡村振兴局。
第十一条 资金兑付。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县教体和科技局报送的审核结果,提交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乡村振兴局按财务管理程序进行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防止因学返贫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户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救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应收回救助资金并根据情节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镇村和相关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教体科技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县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及其他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完善防止因学返贫专项救助工作机制,对专项救助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沟通商议,确保资金运行科学有序、管理规范、发挥效益。对家庭存在特殊情况且不在实施细则救助范围内的农户通过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决定是否纳入救助,确保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应救尽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