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汉阴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jj/2023-0002 | 公开目录: | 住房保障 |
公开责任部门 | 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财字〔2022〕294 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1-05 10:12 |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现将《汉阴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中央计划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县财政局、住建局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使用及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足额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按照我县危房改造补助标准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镇。各镇要结合农村低收入群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工程量大小、造价差异等因素,不搞平均主义,对于改造总投资不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改造投资进行兑现。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农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兑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危房改造档案等管理工作。各镇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档案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镇、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住建局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汉阴县财政局汉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汉阴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 汉住建发〔2018〕31 号 ) 文件同时废止。其 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实施期限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现将《汉阴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4日
汉阴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中省市及县本级补 助资金管理 (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 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陕 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农村危 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社〔2022〕68号 )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汉阴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中央计划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县财政局、住建局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使用及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县财政足额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按照我县危房改造补助标准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镇。各镇要结合农村低收入群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工程量大小、造价差异等因素,不搞平均主义,对于改造总投资不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改造投资进行兑现。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农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兑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危房改造档案等管理工作。各镇具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组织项目实施、验收、档案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镇、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住建局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汉阴县财政局汉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汉阴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 汉住建发〔2018〕31 号 ) 文件同时废止。其 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实施期限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