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汉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汉阴县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thjfj/2023-0012 公开目录: 污染防治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生态环境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秦岭办发〔2022〕18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9-07 15:44
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汉阴县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2年第十二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阴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汉阴县财政局

  2022年9月6日




  汉阴县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以及《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举报奖励的受理、查处、奖金兑付过程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四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包括:
  (一)乱搭乱建问题。
  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类违规建设;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行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违规运行或违规经营等问题。
  (二)乱砍乱伐问题。
  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行为。
  (三)乱采乱挖问题。
  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违法在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
  (四)乱排乱放问题。
  非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露天堆放畜禽养殖粪便等行为。
  (五)乱捕乱猎问题。
  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事实经核查不属实的;
  (二)举报前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已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整改的;
  (三)举报对象不明确、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表述不具体、破坏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主体详细情况的;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为汉阴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社会舆论机构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六)举报内容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环境破坏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县秦岭办或相关成员单位举报。
  (一)电话举报:汉阴县秦岭办0915-5212751。
  ((二)来信、来访举报:汉阴县城关镇和平街35号县发改局
  (县秦岭办),邮政编码:725100。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事实,包括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规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规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
  第八条   奖励标准按照《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即:举报Ⅲ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0-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举报Ⅱ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500-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举报I级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00-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事一奖”的原则,同一举报人举报单个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励资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同时向省、市、县秦岭办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其他有关部门不重复奖励;
  (三)对同一破坏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最先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四)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排序第一人领取奖励资金,自行协商分配;
  (五)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程序:
  (一)县秦岭办受理举报线索后,根据情形,可直接查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或者下发核查通知转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核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形成核查结论报县秦岭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属实的,要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和“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的要求,于2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形成整改方案,报县秦岭办备案,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整改。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单位要提出定级建议;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单位要说明理由。
  (三)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在收到核查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进行定级,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解释说明。
  (五)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励资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励资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获得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对象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县秦岭办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经核查后由县秦岭办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汉阴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