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2-1145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2〕64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8-09 16:05 |
《汉阴县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县、镇、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政府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镇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村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抓好意识形态安全, 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 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文旅广电局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公共文化设施的具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机构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效能提升。
第五条 镇、村两级加强公共文化设施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推进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完善、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便捷等要求,室内外环境布置应突出功能需求,并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应有满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公共文化需求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设施周边以及设施服务范围内,应有导视牌等明显的标志标识,方便群众参与。
第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服务对象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限。日常开放时间应与辖区群众正常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体现便民、利民的服务特点。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开放时间应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公告。
第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设施功能分布图、开放时间、年度活动计划、规章制度、服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录、业余文体团队名录、服务志愿者名录、群众意见反馈栏和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是公共文化设施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紧急预案与措施,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活动亮点、设施特点、人员招募、活动安排、设施资源、联系方法等信息,应当通过本场所公告栏、微博微信、官方网站、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向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应引导公众正确使用和爱护公共文化设施,遵守公共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公共文化设施的,应根据场馆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应设置设施维护基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维修维护支出。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经营性收入、公众损坏赔偿金等。公共财产和配套设施应登记造册,并有专人管理,确保公共文化资产不流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功能、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的各项经营性收入,须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效能发挥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因地制宜,在建制度、强管理、抓服务、树品牌方面下功夫,充分发挥文化阵地作用,立足特色,创新服务,不断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带动和引领群众文化蓬勃发展。
第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建设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指导培训、管理评价和激励制度,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参股等方式举办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各部门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实现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供给长效化。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应加强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建设,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县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建设完善统一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平台,整合镇、村公共文化资源,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实现共建共享。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县、镇两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用好用活两馆一站免费开放经费加强设施管理和效能发挥。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1名专(兼)职财政补贴的文化妇女干部对公共文化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提供文化服务。县财政每年按照专职5000元,兼职1500元给予文化妇女专干基本工资保障,各镇每年年底按《汉阴县文化妇女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对辖区内的文化妇女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准予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次年不再聘用。
第十九条 上级下拨或补助扶持的公共文化经费,须遵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应建立群众公共文化需求意见征询和活动开展情况反馈机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等形式,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每年应开展公众文化设施使用率和满意度测评或接受社会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测评。
第二十一条 县文旅广电局将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与效能发挥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监督检查,对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效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存在问题进行督导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程序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汉阴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