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池露天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2-115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应急措施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发〔2022〕13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1-09 17:25 |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安康市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以及省市有关部署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心怀“国之大者”,扎实践行“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的科学论断,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认真落实省市工作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当好“秦岭卫士”,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底线。
二、工作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二)依法依规、严格监管。认真落实长期停产停工石煤矿盯守责任,夯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坚持定期巡查、督查,严防私挖盗采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三)引导激励、早退快退。落实煤矿引导退出财政奖补、产能交易等有关政策,充分发挥激励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天池石煤矿加快关闭退出。
(四)精准施策、分类处置。按照市级统筹、县区落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的要求,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引导推动我县石煤矿自然淘汰退出。
(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石煤矿综合整治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解释,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整治目标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引导石煤矿业主主动退出为主,自然淘汰退出为辅,到“十四五”末完成我县石煤矿退出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积极宣传,全面启动实施方案(2022年8月中旬前)
由县经贸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林业局、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汉阳镇、漩涡镇配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严格按照《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严格程序,严格要求,迅速推动我县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实施。
(二)严格标准,深入开展综合整治(2022年8月下旬至2023年5月底)
以引导石煤矿主动退出为主,自然淘汰退出为辅,持续开展综合整治。
1.引导主动退出。由县经贸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林业局、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汉阳镇、漩涡镇配合,积极向天池石煤矿企业负责人大力宣传石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力争2023年5月底前引导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主动关闭退出,并按照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治理。
2.自然淘汰退出。如果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企业不愿主动退出,或者不符合享受退出财政奖补、产能交易等有关政策条件,汉阳镇、漩涡镇要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专人开展安全盯守、巡查,非汛期每月实地检查一次,汛期每半月实地检查一次,在降雨期间要实时监测。在严防非法盗采的同时,常态化监测生态环境治理效果。由县经贸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每两月实地检查一次,督导汉阳镇、漩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防矿主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促使其自然淘汰退出。
(三)评估总结,建立完善监管机制(2023年6月至2025年底)
1.相关镇和部门要对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回头望”,深入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由县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深度参与,对我县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开展评估,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指导限期整改落实。
2.县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镇要分别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研究解决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齐心协力推进我县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汉阴县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经贸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经贸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林业局、信访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由县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整治等日常工作。
(二)夯实工作责任。相关镇和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坚决扛起整治责任,明确阶段目标,采取有力举措,全力推进石煤矿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综合监管。相关镇和部门要加强汉阴县天池露天石煤矿日常监管,严格规范执法,严厉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镇和部门配合,落实石煤矿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主体责任,并追究石煤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牵头,加强石煤矿生态环境监管,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规定。
(四)维护社会稳定。相关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石煤矿综合整治过程中的舆情管控、思想疏导及矛盾化解等工作。司法局指导做好石煤矿退出关闭过程中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置工作。信访局及时指导化解整治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安康市“十四五”期间石煤矿引导退出
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激励政策导向作用,推进石煤矿早退、快退,确保“十四五”末按期完成石煤矿退出工作,依据省政府最新意见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的通知》(陕发改能煤炭﹝2021﹞156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十四五”期间石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包括:《陕西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陕发改能煤炭﹝2021﹞1562号)中的财政奖补、通过产能交易获得经济补偿。
第三条 《陕西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陕发改能煤炭〔2021〕1562号)主要有:省对市2021年按照50万元/万吨标准奖补,以后年度在2021年基础上分别按降低10%、20%、30%、40%逐年退坡奖补;引导退出煤矿在享受财政奖补的同时,也可以通过产能交易获得经济补偿。未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石煤矿不享受《陕西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陕发改能煤炭〔2021〕1562号);引导退出关闭的资源枯竭石煤矿不享受财政奖补(资源枯竭石煤矿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属于《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6﹞7号)规定的引导退出范围而不愿意引导退出的石煤矿,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环境事故或重大环境影响、违法违规等原因被相关部门提请政府依法关闭的石煤矿,均不享受财政奖补。关闭退出石煤矿中省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和拨付,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落实。
第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煤矿产能交易,及时提供产能交易信息,帮助企业进行产能交易。2022年10月31日前,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石煤矿,提交关闭退出申请,且矿井关闭工作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可由市级相关部门统一协商组织开展产能交易。
第五条 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安置关闭石煤矿职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向上争取矿权出让剩余资源储量价款退还资金。
第七条 各产煤县区政府,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切实履行石煤矿引导退出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石煤矿关闭退出激励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石煤矿加快关闭退出。
第八条 各产煤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石煤矿关闭退出激励政策,推动石煤矿早退、快退,确保到“十四五”末高质量完成石煤矿关闭退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