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应急纾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2-1162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2〕37 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19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2-05-20 09:40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企业应急纾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汉阴县企业应急纾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应急纾困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安全、共赢、高效、便捷”的原则,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充分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的运行模式,为有前景、有市场、有实力、有信誉但暂时流动资金困难的重点规上工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支持。
第三条 县财政筹措400万元资金,由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投融资公司”)为承载主体,与商业银行合作按1:5放大贷款规模,总额度2000万元,设立企业应急纾困基金(以下简称“纾困基金”),合作银行受托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滚动使用”。
第四条 纾困基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60日;到期前由承贷银行提前一个月催收企业归还,不予延期。单户申请上限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使用纾困基金采取保证担保,利率按照合作银行当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一)在汉阴县范围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正常生产经营且盈利,财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有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企业发展基本面和市场前景较好的重点规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依法经行政审批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特殊行业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环保批文或有关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三)企业信誉好,无逾期未归还还贷周转金、担保贷款、委托贷款及财政资金;无被告未结案法律纠纷以及无其他诚信不良记录。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被告结案法律纠纷、重大经济纠纷(能证明其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出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笔资金前不良信用已还清,经相关单位认可的除外)。
(五)在银行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企业申请纾困基金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或临时性生产资金需要,在县投融资公司和合作银行的监督下运行。禁止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或个人借款,已申请还贷周转金的企业不可同时申请纾困基金。
第七条 企业申请纾困基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应急纾困基金申请书》及按期还款承诺。
(二)公司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配偶征信报告。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
(四)银行尽调要求资料(按银行要求提供)。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企业申请
1.企业向经贸局提出申请,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范围资格进行确认。
2.符合范围资格内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和县投融资公司同步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申请资料。
(二)项目立项(贷款审核时限)
由合作银行和县投融资公司对符合范围资格内的企业同步办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
1.合作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形成调查结果报告反馈县投融资公司。
2.县投融资公司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情况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告反馈合作银行。
(三)会议评审
由县经贸局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县政府分管工业、财政工作领导参加,根据合作银行尽调情况和县投融资公司审查情况,审议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要求。对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县投融资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会议评审及推荐2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审会议由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金融办)、县人大财经委、县经贸局、县审计局、财政局(公共资产经办中心)、经开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县投融资公司、合作银行、司法局参加。
(四)业务审批
合作银行根据评审推荐意见,及时召开授信审贷会,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银行放款
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县投融资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合作银行发放借款,并将放款信息书面通知县投融资公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纾困基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企业应保证经营资金全部回笼到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接受并同意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对企业账户进行监管;县投融资公司协助合作银行在贷款利息结息五天前和贷款到期三十天前做好催收工作,确保本息按时归还。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逾期不归还或挪用、骗取纾困基金的企业,由合作银行代扣代缴或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本息并记入人行征信系统。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曝光、依法列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不予相关项目支持,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资格等惩处措施。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存在与企业串通骗取、私自倒贷等行为,县投融资公司将终止合作,合作银行立即归还基金并按资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县经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投融资公司、合作银行、县财政局及纾困基金使用企业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纾困基金损失且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违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