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2023-0250 | 公开目录: | 中省市政策法规 |
公开责任部门 | 各镇各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陕发改秦岭〔2023〕632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4-21 15:02 |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3月17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产业准入清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产业准入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产业准入清单说明
秦岭是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 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为持之以恒地有效地保护秦 岭生态环境,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编制了《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 区产业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产业准入清单》),经省政府批准公布。
一、清单体例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结合秦岭生态环境分区 保护实际,《产业准入清单》分类设置目录管理措施。重点保护 区施行“允许目录”,“允许目录”之外的产业、项目不得进入; 一般保护区施行“限制目录”“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内的产 业、项目必须满足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禁止目录”内的产业、项目一律不得进入。
《产业准入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制,具体内容由省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 衔接规定
1. 一般保护区涉及产业、项目,不在《产业准入清单》中的,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主体功能 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定执行。涉及外资 禁止投资的项目,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
2. 秦岭范围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保 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不可移动文物等特定地理 区域、空间的管控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划执行。
3. 秦岭范围内发展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光伏、康养项目 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 秦岭范围内发展农家乐、民宿项目,应遵循先规划、后 建设的原则,突出区域特色,符合《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5. 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内现存的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应当限期退出。
6. 法律、行政法规对重点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的产业、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产业准入清单》中的产业、项目,有更严格、更细化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管理使用
1. 秦岭范围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符合《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等前提下,执 行《产业准入清单》。重点保护区在建、建成项目,不在“允许 目录”内的,应当限期退出。 一般保护区在建、建成项目,在 “限制目录”内的,限期改造升级后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予以保 留,否则应当限期退出;在“禁止目录”内的,按规定限期退出。
2. 各级人民政府、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产业 准入清单》要求,夯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行业规范进 一步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工艺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严 格项目审批,严把准入关口,加快淘汰“小散乱污”项目,引导 产业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和绿色化发展,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 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 环境厅等部门定期监控《产业准入清单》执行情况,科学分析产 业发展对秦岭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要求,结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和设区市、省级相关部门所提 需求,适时对《产业准入清单》进行修订。市、县(区)不再另行制定产业准入清单。
秦岭重点保护区产业允许目录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1 |
02林业 |
1.防护林工程,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 程,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工程。 |
省林业局 |
1.依法对秦岭重点保护区内的天然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 的采伐,采取封育、渐伐、调整树种等措施,对低效林进行 改造,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保护 措施,恢复天然植被,提高林草质量。2.不得在国家一级公 益林地或自然保护地的核心区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不得违 反公益林管理其他有关规定。3.草原保护修复项目应采取禁 牧封育、免耕补播、松土施肥及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 防治等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4.植树造林工程项目应委 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造林技术规范》(DB61/T142 一2021)等相关技术标准,科学编制作业设计,合理确定造 林方式、造林树种和造林密度。优先选择乡土树种,乡土树 种的使用比例不低于80%。实行多树种、乔灌搭配造林,避 免大面积集中连片营造纯林。严格按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 批的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 施,防止水土流失。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 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6.鼓励在秦岭重要水源地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进 行退耕还林还草,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采取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退耕还林还草。 |
2.国家储备林建设,特色经济林建设,碳 汇林建设,植树种草工程及林草种苗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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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耕还林及草原保护修复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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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林产业,苗木花卉产业,木本油料 产业,速生丰产林产业,林下经济产业, 中药材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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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 的工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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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 还林还草。 |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2 |
05农、林、牧 渔专业及辅助性 活动 |
1.森林、草原灾害综合治理,重大病虫害 及动物疫病防治。 |
省林业局 省农业农村厅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陕西省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 提下,开展监测调查、防治作业、防治监理、风险评估等工 作。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 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相关繁育 技术与硬件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 待野生动物。3.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 生长环境,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种质资源 保护地。 |
2.动植物(含野生)优良品种选育、繁育、 保 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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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林作物、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 地、保护区建设,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 保存、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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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下养殖,茶叶、魔芋等对生态不产生 破坏的特色产业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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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4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 |
1.依据规划进行的电力基础保障设施建设 项 目 。 |
省能源局 |
1.秦岭重点保护区原则上不得实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2.秦 岭区域实施的输变电项目,应合理选址选线,严格落实生态 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让生态敏感区域。 |
4 |
46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1.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城乡饮用水水源工程。 |
省水利厅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2.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证饮用水 水源安全。3.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水利等相关规划, 满足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生态保护红线要 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2.不新增农田面积的农业灌溉、生态补水 水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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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灌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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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8土木工程建筑 业 |
1.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和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维护和修缮,传统村 落保护,经批准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所确定 的村镇建设。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 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的建筑维护和修缮应当 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 间 尺 度 。 |
2.钢结构建筑项目、低能耗建筑项目、绿 色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 |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6 |
53铁路运输业 54道路运输业 |
1.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 设、养护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 |
省交通运输厅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养护单位对已建成 的在用公路、铁路,需要进行维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 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7 |
61住宿业 |
1.开办农家乐、民宿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含准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 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范围, |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家乐、民宿经 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 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 意排放。2.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 强化规划管理。3.在符合规划要求下,严格按照《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办法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做好农家乐、 民宿和康养等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和准营及监管工作。4.严 禁以发展康养项目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 |
2.开办农家乐、民宿应依托原有村落、自 有房屋条件,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河道, 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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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康养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 岭生态旅游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管 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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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6水利管理业 |
1.江河湖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山洪 灾害防治措施,山洪沟治理工程, |
省水利厅 |
严禁以河道水库清淤、疏浚之名,行乱采乱挖之实。 |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水库清淤 疏浚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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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文站网基础设施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 能力建设。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总体规划》,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水利等相关 规划,满足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生态保护红 线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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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土流失监测点建设,水土保持实验研 究 。 |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9 |
77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
1.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自然保护区 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 物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
省林业局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规定,自 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列入自然保护区总 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管护巡护、科研监测、科 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需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 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2.依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 例》《关于推进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的若干措施》,实施古 树名木保护工作,包括挂牌保护、规范日常养护、精准保护 复壮。3.湿地、栖息地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 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
2.湿地修复、栖息地修复、水源涵养林生 态保护,湿地、草原监测点及保护宣传设 施建设,科学研究观测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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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水源地保护工程 |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
1.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坚持预防为 主、防治结合,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严格控制生产建 设活动。以封育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 治工程,遏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水土保持 预防监督体系和水土流失监测网络。2.在水土流失严重区域 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加强坡面、 河沟道及村庄等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与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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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自动化系统开发与应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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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生态清洁型小 流域整治及面源污染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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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动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等相关设施 设置、建设 |
省生态环境厅 |
1.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加强环境质 量监测,提升保护秦岭的科技水平,促进科学、合理保护。 2.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等 环境监测站(点)相关设施设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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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沼气等清洁能源项目, |
省能源局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秦岭区域乡(镇) 在人口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使用沼气等清洁能源。 |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10 |
77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
8.统一规划的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 收集排放等设施。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
依据《“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和《“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规 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收集排放等设施。 |
9.统一规划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
省农业农村斤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级相关部门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陕西省农村人 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 现秦岭村庄污水和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持续提升村容村 貌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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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 质灾害综合治理。 |
省自然资源厅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地质灾害防 治条例》以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退出和关停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倡导“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 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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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工影响天气设施建设和人影作业工 作,生态气象监测站(点)设置, |
省气象局 |
建设经气象行业定型列装的或经由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部 门批准的高炮、火箭、烟炉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气象 监测站(大气本底站、气候观象台、天气雷达、气象站等用 于监测天气、气候及气候变化的站点),供电、通信、弹药 临时储存、设备储存等配套设施,业务人员值班值守、定期 开展运维保障,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在已建固定或移 动作业点开展作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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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针对地方特色经济农林产业开展农业 气象实验。 |
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建设气象科学试验、科学研究所需 的观测试验设备及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开展气象科学试 验项目。 |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11 |
78公共设施管理 业 |
1.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 及植物园等保护单位基础设施及能力建 设 。 |
省林业局 |
1.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公园、自然 保护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批准的园区规划, 并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包 括生产办公用房设施、安全饮水设施、防火道路设施、电力 设施、通讯设施。 |
2.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内开展生态旅游, 建设旅游项目。 |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相关部门 |
1.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 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后 组织实施。2.开展生态旅游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 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旅游沿线设置路标、 路牌等标识标志,定期检查险要旅游路段,及时排除安全隐 患,在危险地段、水域或者猛兽出没、有毒有害植物区域, 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3.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森 林公园总体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县级以上国土空 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建设强度有效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以 内。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建筑材料、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 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配套建设的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和 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旅游项 目应针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制定相应的保护 措施。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 境造成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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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 境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生态 环境保护方案等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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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 (草)场等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审 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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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景区、景点公共卫生管理,生活垃 圾、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景区、景点清洁 能源项目,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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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 设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等要 求,新建或改造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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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1.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 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 府审定。 |
省级相关部门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必须在核心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 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送项目方 案,省政府交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形成意见后报送 省政府审定,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
秦岭一般保护区产业限制目录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1 |
01农业 |
1.已在禁垦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 划,采取经济补贴、政策激励等措施,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还林还草。 |
省林业局 |
1.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用途和权属登 记予以变更。2.在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 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 水土保持措施;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的,应当采 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
2 |
02林业 |
1.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行 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学研究、林 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 采伐的除外。 |
省林业局 |
1.禁止林地非保护性采伐和生态公益林商业性采伐,对防护林 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2.依据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可以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监 测、防治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开展除治救灾,依法处置疫木。 取得《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的社会化防治组织, 可以开展疫木采伐。 |
2.商品林采伐应当严格控制皆伐面积,按照国 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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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8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 选业 |
1.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 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
1.严格落实矿山总量“只减不增”要求,从严管控采矿权新立 登记和现有开采矿山规模范围。2.新建项目按照绿色矿山标准 进行建设,生产工艺、环保设施、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 先进水平。3.一般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合理设置矿山 分布,精准确定矿山数量和生产规模,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 施,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生态 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发展。4.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模 按照《陕西省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确定的标准执 行 。 |
2.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 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 石,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4 |
44电力、热力 生产和供应业 |
1.各类太阳能光伏材料冶炼、提纯,晶体硅铸 锭(拉棒)、切片、制造等。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能源局 |
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仅限布局在 城镇产业聚集区。 |
2.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省级以上规划 且原则上不得占用林地, |
省能源局 省林业局 |
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省级以上 规划、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要求,且原则上不得占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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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7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 |
1.强化尾矿库源头监管,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 等政策措施,确保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 |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自然资源厅 |
1.严控尾矿库加坝扩容,加强汛期尾矿库溃坝泄露风险防范, 2.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在秦岭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尾矿库,对现有尾矿库实施 清理退出。禁止在嘉陵江、汉江、丹江、伊洛河等重要支流岸 线1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水源地范围内建设尾矿库。3.禁止新建 “头顶库”,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
2严格控制在秦岭一般保护区内的河道岸线 安排工业(含能源)项目,经批准必须建设 的,优先安排河道流域治理,确保河道安全 和水质达标。 |
省级相关部门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加强河湖水生态 修复与治理,严格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 围,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综合运用河道治理、清淤疏浚, 自然修复、截污治污等措施,推进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 重要生境和生态功能受损河湖的生态修复。 |
秦岭一般保护区产业禁止目录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1 |
01农业 |
1.禁止在秦岭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 植农作物。 |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 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 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2.各地政府应按《水土保持 法》的要求,及时划定禁垦区并公告。 |
2 |
02林业 03畜牧业 |
1.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开 垦、采石、采砂、取土,采脂、割漆、剥 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放养牛、羊等 食草动物,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 标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省林业局 |
1.封山育林、禁牧区域一般来说是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实施生态修 复与生态重建难度较大,必须实行严格保护。2.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秦岭范围内林草植被造成破 坏的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脂等禁止性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 同时,鉴于破坏行为的复杂性,不能穷尽列举禁止性行为,因此对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也纳入其中。 |
3 |
02林业 |
1.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动植物的行 为: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 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 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 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使用非法工具 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损坏保 护设施和保护标志;非法引进、放归外来 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禁止 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
省林业局 省农业农村厅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植物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野生动物 保护,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2.县级以上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管等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 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经营场所。 |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4 |
08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 选业 |
1.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 采 石 。 |
省自然资源厅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总体规划》,秦岭主梁以北范围内(含建设控制地带)禁止开山采 石。 “开山采石”,是指采取爆破、挖掘、开凿等露天开采方式剥 离地表土层岩石,改变原始地形地貌,开采石料石材、水泥用灰岩、 石英石、红柱石等所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
2.禁止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采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总体规划》《陕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严格落实产业 结构调整目录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禁止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工 艺、技术和设备,已采用的应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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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 设备的已建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 造、停产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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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在河流两岸,铁路、公路和重要旅游 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对相关禁止范围予以 明确,“直观可视范围”是指拟选址的地点与河流、道路之间没有 山体、自然地形等障碍物的遮挡。“河流”是指发源于秦岭的河流 干流及其一、二、三级支流,并包括峪口;“公路”是指秦岭区域 内国省干道和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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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4电力、热力生 产和供应业 |
1.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站项目。 |
省水利厅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一般保护区内原 则上禁止新建(含扩建和改建)小水电站。 |
2.秦岭区域禁止开发风电项目。 |
省能源局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秦岭区域原则上禁止开发风电项 目 。 |
序号 |
类别 (代码及名称) |
具体内容 |
主管部门 |
相关要求 |
6 |
54道路运输业 |
1.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 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 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生态环境厅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秦岭范围内运载汽油、 柴油等油类和粪便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品、爆炸品、放 射性物质对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必须对其运输通 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非常严格的管理措施,必须使用符 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具体是指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规定 的运载工具。 |
2.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 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 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 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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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7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 |
1.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 河(湖)造田,违规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 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设置旅游、 渔业设施;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 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
省水利厅 省生态环境厅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秦岭的河道、湖泊管理 范围内,禁止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 高秆作物。禁止其他侵占水域岸线、危害堤防库坝安全及影响行洪 安全的行为。 |
8 |
其他 |
1.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淘汰高污染、高 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 |
省级相关部门 |
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禁止高环境风险行业进入, 推进建立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