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鸡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8-0083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征收土地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8〕29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3-20 16:19

平梁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仙鸡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8日



汉阴县仙鸡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办法


  为做好仙鸡河水库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保障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确保仙鸡河水库工程建设顺利开工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及我县近几年建设大中型项目工程补偿、安置办法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仙鸡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关系,既要充分听取并尊重移民群众的合理意见,实事求是,保障移民切身利益,又要使移民安置工作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支援重点工程建设。

  (二)因地制宣,统筹规划,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

  (三)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项目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汉政办发〔2018〕17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仙鸡河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平梁镇人民政府是仙鸡河水库移民安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库区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平梁镇人民政府和移民安置村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确保圆满完成仙鸡河水库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任务。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

  1、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水田3.8万元/亩;

  旱平地:3.5万元/亩;

  旱坡地:2.5万元/亩;

  林 地:1.2万元/亩;

  未利用土地:1万元/亩;

  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河流、滩涂不予补偿。

  2、临时性用地补偿标准:

  水田:1100元/亩·年;

  旱地:800元/亩·年;

  林地:50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条 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

  砖混一类:890元/m2;底框砖混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

  砖混二类:840元/m2;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cm砖墙,现浇混凝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

  砖混三类:760元/m2;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cm砖墙,预制水泥空心楼板,无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粉刷。

  砖混四类:550元/m2;除一、二、三类以外的砖混结构。

  2.砖木结构。

  砖木一类:450元/m2;有基础圈梁,承重墙为24cm砖墙,木制楼板、屋架,室内装修,外墙粉刷。

  砖木二类:410元/m2;除一类以外的砖木结构。

  3.土木结构:260元/m2

  4.钢结构活动板房:60元/m2

  5.简易棚房:60元/m2;建成房基(打地圈梁)50元/m2

  6.门楼:砖混结构260元/m2,砖木结构220元/m2,土木结构180元/m2

  第六条 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牛圈600元/个;

  户外猪圈、厕所、化粪池300元/个;

  鸡圈20元/个;

  围墙(砖石):150元/延米(高折合2m);

  (土坯):30元/延米(高折合2m);

  水泥地面(晒场):30元/m2

  浆砌石坎:200元/立方米(工程恢复的不予补偿);

  干砌石坎:100元/立方米(工程恢复的不予补偿);

  户外水池(浆砌石水泥抹面)水缸、水塔:各300元/个;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U型渠:60元/延米(工程恢复的不予补偿);

  沼气池:1500元/个;

  坟墓:单棺3000元,合墓5000元/棺;

  压水井:300元/口;

  机井(含井内设施)口径1.5米—2米(不含2米)每口1500元,口径2米以上每口2000元;

  苕 窖:400元/口;

  烤烟炉:2000元/座;

  酒 灶:100元/座;

  土堰(鱼)塘2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不含土地补偿费);

  塑水管10元/米;

  温室(2米高混凝土拱架大棚),有供暖供水设施15元/m2,无供暖供水设施10元/m2

  拆迁户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共五项设施,每项按300元补偿,总计不超过1500元。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协商解决。

  第七条 林木补偿标准

  1.经济林2850元/亩;

  2.乔木林1900元/亩;

  3.疏林、灌木林950元/亩;

  4.苗圃3800元/亩;

  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成型密桑3000元/亩;

  6.果园(按成长期补偿):未挂果5000元/亩,初挂果6000元/亩,盛果期8000元/亩;

  7.茶园3000元/亩;

  8.竹园2000元/亩;

  确需砍伐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00元/株,初挂果树木40元/株,果树苗10元/株,其它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3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3元/株。

  第八条 违法违章建筑、构筑物

  违法违章建筑及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镇村开会通知或工程放线定桩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户安置

  1.拆迁户过渡费(含迁出、回迁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偿6000元,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

  2.拆迁户安置由平梁镇人民政府负责,采取集中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用地,由平梁镇按本征地标准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安置,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将拆迁户的安置与316国道平梁至涧池公路改建工程拆迁户安置相结合,确保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3.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拆迁户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对自愿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的拆迁户,除享受拆迁补偿政策外,同时享受县政府有关鼓励农民到集镇或进县城居住的相关优惠政策。

  4.对分散安置的拆迁户,应符合城镇规划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m2

  5.拆迁户办理安置建房手续,由所在镇村集中统一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程序,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第十条 其他相关问题

  1.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在调查摸底和价格认定的基础上,达成迁改协议,建设单位按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产权单位负责拆除和迁移。

  2.临时用地复垦费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由用地单位与村、组集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年补偿,并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向国土部门足额缴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同时,复垦工作由施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予以落实,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施工企业全部承担。

  3.仙鸡河水库工程永久用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协议由汉阴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被征地村(组)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由平梁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

  4.因工程建设需使用县、镇、村道路的,施工企业应与产权单位签订临时用道协议,依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向镇政府缴纳道路恢复(修复)保证金,并由施工企业落实道路恢复(修复)工作。道路恢复(修复)保证金原则上根据现行镇村道路建设成本和需恢复(修复)的工程量确定,由施工企业与县、镇协调办和村委会共同协商确定。

  5.凡国家和省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6.涉及边角地、影响户等特殊问题,由建设单位与镇、村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丈量计算,有柱檐廊的,以柱为界丈量计算;土木结构的以屋檐滴水为界,四周檐水减半计算面积。

  2.无柱挑廊、挑檐、未封闭挑阳台,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封闭阳台全额计算建筑面积。

  3.楼梯按1平方米补偿1.2个平方米计算;地下室以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低于2.2米以下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4.隔热层以前后最低檐口净空间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按砖木二类予以补偿,低于2.2米以下按简易棚计算建筑面积和补偿。

  5.砖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度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1/4计算。

  6.土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超过2米的,按实际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实际面积的1/4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拆迁户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10日内将所有建筑物或地面附着物全部拆除,清理完毕。经镇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兑付全部拆迁、征地款。

  第十四条 拆除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拆迁户自行承担。若拆迁户自愿放弃自行拆除的,可书面申请镇拆迁办组织机械统一拆除。

  第十五条 对拆迁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含10日)全部拆除经镇拆迁办验收合格的奖励拆迁补助资金3000元/户,15日内(含15日)奖励2000元/户,20日内(含20日)奖励1000元/户,超过20日未拆除的不予奖励。拆除土木结构,按1500元/户、1000元/户、500元/户奖励。

  第十六条  对征用集体土地、资产的拆迁补偿款应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对无理取闹干扰阻挠仙鸡河水库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条款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仙鸡河水库工程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