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3〕73 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3-0042 | 发布日期: | 2023-09-11 10:07 |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2023〕73 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汉阴县平梁镇红星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570672052J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清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邓贤斌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至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2.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拍
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汉阴县平梁镇红星新型建材厂营业执照(2023年8月9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汉阴县平梁镇红星新型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邓贤斌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9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6.汉阴县平梁镇红星新型建材厂《排污许可证》关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章节的复印件(2023年8月9日由邓贤斌提供,证明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要求)。
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3〕7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4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分类为“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罚幅度1-1.5万元”的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5项“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分类为“超过6个月的处罚幅度1.5-2万元”的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
度、排放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决定对你单位2起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共处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闵锐 电 话:0915-5271330
地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