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汉阴县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rsj/2023-0008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政策服务,乡村振兴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人社发〔2023〕145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8-01 14:38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帮扶单位:

  现将修订完善的《汉阴县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6日




汉阴县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为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现将《汉阴县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完善如下:

  一、鼓励转移就业。脱贫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继续实施跨县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一次性求职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及留用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按政策成功介绍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转移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每年500元补贴。

  申报资料:补贴申请报告、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工资发放表(打卡)等复印件。

  受理股室:县人才交流中心      5213067

 2、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成功介绍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季节性转移就业且不低于2个月的。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每次200元补贴,每人每年只补贴1次。

  申报资料:补贴申请报告、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工资发放表(打卡)等复印件。

  受理股室:县人才交流中心      5213067

  3、跨县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补贴对象:16—60周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自行跨县转移就业满3个月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实行“定额补助”。跨县市内转移就业的补助200元,跨市省内转移就业的补助300元,跨省转移就业的补助500元。

  申报资料:1.填写《脱贫劳动力跨县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身份证号码和本人银行卡号务必准确;2.在县外务工地的就业证明材料(与企业或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资收入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务工地就业证明五项之一;3.所在村(社区)的村委会主任、第一书记或驻村帮扶队员2人共同亲笔签字的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受理单位:各村(社区)委会或各镇社保站。

  咨询电话:5271712

  4、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实现转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就业满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就业后6个月内向镇社保站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补贴(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

  申报资料: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本人社保卡号等复印件。

  受理股室:县人才交流中心      5213067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及留用补贴

  补贴对象: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数达到当年见习人员总数50%的,见习单位再享受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月1200元/人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由县人社局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满后留用率不低于50%的单位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

  申报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明细表等复印件。

  受理股室:县人才交流中心      5213067

 6、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及标准: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350元/月,医疗保险150元/月,失业保险15/月。

  申报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1个月内,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不提供)、工资发放(打卡)表等材料。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5271712

 二、支持开发本地就业岗位。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就业的,继续实施一次性岗位补贴、场地租赁补贴、水电费补贴;就业帮扶车间(扶贫车间)享受社区工厂相关政策;同时符合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苏陕劳务协作企业政策的,可选择享受其中最为优惠的一类,不得同时享受或交叉享受三类政策。延续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和购买劳务服务岗位安置政策。

 7、新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安康市新社区工厂地方标准》,正式投产且生产经营正常,被认定为新社区工厂的企业。

  补贴标准:新社区工厂每吸纳1名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业、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新社区工厂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申报资料:营业执照、脱贫劳动力身份证、劳动合同、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流水(打卡)、企业基本账户等复印件。

  受理股室:县新社区工厂办公室      5210052

 8、新社区工厂场地租赁补贴、水电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安康市新社区工厂地方标准》,正式投产且生产经营正常,被认定为新社区工厂的企业。

  补贴标准:新社区工厂厂房租赁费、水电费按照实际支出的50%(其中毛绒玩具类企业按100%)予以补贴。

  申报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租赁费、水电费正式发票原件,申请补贴对应月份的工资流水,企业对公账户等。

  受理股室:县新社区工厂办公室      5210052

  2020年底前投产并通过人社部门认定的新社区工厂补贴期限延长至4年,2021年以后新建的新社区工厂补贴期限仍为3年。

 9 、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将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统一改称就业帮扶基地。支持将县域内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培育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就业扶贫基地补助政策不再延续)。

  补贴对象:被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稳定就业满6个月,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基地(企业)奖补。

  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2000元一次性就业奖补。

  申报资料: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申报补贴花名册、基地对公账号等复印件。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5271712.

  10、非遗扶贫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12号文件要求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业的,参照社区工厂政策给予相应补贴。待市人社局政策出台后按规定给予落实相关补贴。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5271712

 1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安置对象:对企业招用困难(脱贫家庭、监测户)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补贴标准:3000元/人

  申报资料:企业申报补贴报告、吸纳就业的困难毕业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工资表(打卡)、缴纳保险票据、缴费人员名单、企业基本账号等材料。

  受理股室:县人才交流中心      5213067

  本条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1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安置对象: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

  补贴标准: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600元/月。

  申报资料:各镇按程序选聘上岗就业,每月考核后造工资表按程序申请补贴资金,由县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惠农中心,由各镇在惠农系统申请发放到人。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5271712

 13、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下半年巩固就业帮扶成果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42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应对灾害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21〕37号)要求,对因暴雨、洪水等灾害造成的失业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可根据灾情,开发道路清淤、防汛救灾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置受灾劳动力短期就业,实现向稳定就业过渡。

  补贴标准:600元/月,时间不超过3个月。

  申报资料:各镇按程序选聘上岗就业,每月考核后造工资表按程序申请补贴资金,由县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惠农中心,由各镇在系统申请发放到人。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5271712

 三、鼓励脱贫劳动力创业增收。落实鼓励创业政策,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脱贫劳动力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

 14、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16—60周岁内脱贫户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和2023届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5000元/人(脱贫户劳动力)、7500元/人(2023届高校毕业生)。

  申报资料:身份证、社保卡、工商营业执照、创业者手持营业执照与创业场所合影、填写《汉阴县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等。

  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的7至12个月期间,超过1年不予受理。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5271712

  本条政策执行至2024年6月底。

  15、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对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男16—60周岁内、女16一50周岁内)劳动力。

  贷款额度及补贴标准:(1)个人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属合伙企业最高可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多可申请3次。贴息标准: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并按季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其中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原个人承担的利息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2)企业借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贴息标准:LPR-150BP以下部分由企业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

  申报资料:申请人通过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公众号进行申请,个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场所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复印件。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小贷办      5271712

  16、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补贴对象: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

  补贴标准: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成功孵化(存活)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创业实体1个补贴不超过0.5万元(市级不超过1.0万元),每带动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1人补贴不超过3000元(市级不超过4500元)。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1次。

  申报资料: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扶持创业实体花名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就业人员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市场主体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据的复印件、就业人员3个月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证明材料等。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综合股      5271712

 四、支持技能培训促就业。将脱贫劳动力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象,按规定享受各项培训补贴、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继续落实“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劳动者个人通过参加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高技能人才补助。

 17、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和法定劳动力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申领补贴,参训个人免费。

  补贴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申报资料:由培训机构申报资料。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开发股      5212526

 18、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训合格的16—60周岁内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培训合格并根据其出勤天数,培训期间可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天补贴标准为生活费不超过20元、交通费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期累计不超过2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

  申报资料:培训结束时先由培训机构根据脱贫劳动力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垫付给个人,再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向县人社局申报。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开发股      5212526

 19、高技能人才补助。

  补贴对象:16-60周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

  补助标准:通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按汉人社发〔2016〕144号文件分别按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补助(资金从县级配套创业就业基金中列支)。

  申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受理股室: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开发股      5212526

  本次修订的《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除注明政策执行期限外,其他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原汉人社发〔2021〕22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