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安康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安康市委网信办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xzfxgbm/2023-0564 公开目录: 公共卫生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相关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卫发(2023)17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9-06 10:16

各县(市、区)卫健局,政法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妇联,市直市管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安康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安康市委网信办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安康市教育和体育局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市场监管局 安康市妇女联合会

  2023年9月1日


  安康市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卫健委等14个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的通知》(陕卫监督发〔2023〕66号),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各项管理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具体任务

  (一)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未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校验核准,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加强技术和人员管理,严禁辅助生殖技术从业人员在不具备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技术类别的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禁互联网医院开具属于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所列的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处方。

  (二)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健全相应查证查验设施设备,在患者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核对身份信息。

  (三)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拟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要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如实使用“医疗服务”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未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专项审批许可,不得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重点排查注册范围为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母婴保健等公司,依法处置发现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包括枸橼酸克罗米酚(CC)、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促卵泡激素(FSH)、促黄体生成素(LH)、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孕激素和雌激素等)和医疗器械(常用辅助生殖器械包括胚胎移植管、辅助生殖穿刺取卵针、体外受精各阶段培养液等)的行为,严查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记录。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非法买卖卵子等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人员,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提请发证或登记机关撤销有关资质或证件,对有关人员视情形轻重,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严厉打击由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等违法行为,对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三、行动阶段

  专项行动时间集中在2023年8月中旬至12月中旬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前)。各县(市、区)卫健局、市直各医院对照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环节、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依法规范到位。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2023年9月20日前报市卫健委。

  (二)重点抽查阶段(9月16日-10月底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卫健部门分别牵头组织专班成员单位对所属医疗机构开展抽查和监督检查,对上级转办交办的案件线索、群众投诉等开展调查核实。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所的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市卫健委。市级各成员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系统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及活动汇总表报送市卫健委。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三)评估提升阶段(12月20日前)。由市卫健委牵头组织专班成员单位对有关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暗访,总结评估(包括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和自查整改等工作)专项行动成效,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各县(市、区)卫健局、市直各医院于12月10日前将评估总结报市卫健委。

  四、职责分工

  按照省级文件要求,成立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专班(简称工作专班),班长由市卫健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班长由市卫健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法规监督科,负责专项活动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等工作,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线索发现处理机制,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严格监督执法,对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督导督办。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管和核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组织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组织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互联网上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服务的监管。市卫健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915-3225536)。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

  (二)政法部门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联合打击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工作合力。

  (三)网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属地网络非法辅助生殖技术违法违规信息,依法配合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服务、非法买卖卵子等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处置属地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网站平台。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的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共同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案件查处提供指导。

  (五)公安机关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作中发现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一律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身份、指纹等设备的配备。

  (六)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生殖健康常识以及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将法治教育与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加强权益保护宣传,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七)民政部门严格履行依法收养登记职责,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管分局)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涉及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进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查获的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鉴定等技术工作。

  (九)妇联负责发挥组织优势,依托相关工作载体和阵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依法、理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健康权益,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文件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此项工作同全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医疗卫生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顿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开展行动,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市、区)成员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督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和接到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核查、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公开或反馈查处结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相应部门核查处理。落实联合执法调查、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案件信息通报共享等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共管合力。对被认定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信息要及时录入社会信用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宣传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动员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居民,形成依法打击、群防群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