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认定颁授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1-0162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1〕54 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24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25 10:15 |
汉规〔2021〕006-县政办 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认定颁授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认定颁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汉阴籍人士,规范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程序,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授予非汉阴籍人士(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 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汉阴县荣誉市民候选人原则上需在本县工作、生活1年以上,或连续三年累计居住时间达一年,或在汉阴购置自有产权房产,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适当放宽在本县工作年限要求。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汉阴籍人士, 可以推荐为汉阴县荣誉市民候选人:
(一) 在促进我县对外交往,提升汉阴形象和影响力,扩大 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 在我县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技术政策、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 在我县兴办龙头企业、引进或直接投资数额较大,或在引进重要产业、重大项目、高端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等方面, 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 为发展我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无偿捐款赠物数额较大,为我县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县其它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评选汉阴县荣誉市民可以采取推荐或自荐的方式。 汉阴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书面推荐符合本办 法第三条的汉阴县荣誉市民候选人。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填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 《汉阴县荣誉市民申报表》(汉政办发〔2021〕36 号) ,并报送至审核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成立汉阴县荣誉市民审核小组 ( 以下简称审核小组 )。 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招商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计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税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 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服务中心。
第六条 审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修改完善荣誉市民工作管理办法;
(三)初审拟授予荣誉市民名单;
(四)研究制定授予荣誉市民具体工作方案;
(五)研究拟撤销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事宜;
第七条 推荐汉阴县荣誉市民人选, 由审核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八条 荣誉市民称号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由单位征得个人同意后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汉阴县荣誉市民申报表》, 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和主 要事迹材料,向审核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由审核小组办公室初审, 并提交审核小组会议审议;
(三)审核小组会议通过后,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 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名单报县政府审核;
(五) 县政府审定后,形成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 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仪式, 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汉阴县荣誉市民证书由审核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签署并颁发。
第九条 本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荣誉市民在本县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县举行的重大活动, 享受贵宾礼遇;
(二 ) 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三)获赠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资料;
(四) 在我县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有困难或遇紧急情况时,本人提出请求后, 相关部门有义务给予协调帮助;
(五)享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 汉阴县荣誉市民应当维护汉阴形象,积极配合汉阴县有关方面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宣传荣誉市民事迹及贡献。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汉阴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其行为有损汉阴城市形象的;
(四)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